律师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
2016-09-01 15:00
说到律师的社会责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律师,对此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视角得出不同的结论。普通老百姓对律师的看法很朴素,他(她)们认为律师是很懂法律的人,也有人认为律师是很有钱的人,也有人认为律师是会钻法律空子的人,也有人认为律师是“刀客”,也有人认为律师很会说话。
上面是一般民众对律师的认识,那么官员心中的律师又是什么样的呢?有一位官员对律师讲过这样一句话,他说:“律师是妓女,谁给钱就帮谁办事”。这代表了极个别官员对律师的偏见。也有的官员跟当事人讲:你不要找律师,找我就行了。当然也不泛尊重律师的官员。但总的来说,在官员的眼中,律师是民,这是不争的事实。
接下来再看一看官员当中对律师来说特殊的群体——司法机关的官员又是怎样看待律师的呢?多年前,一位警察参加司法考试,有人问他为什么要考,他说:警察费了很大的劲,收集证据,把犯罪嫌疑人圈到里面,律师只要将这个圈撕开一个口子,公安就得放人。这位警察代表了一部分公安人员对律师的看法,这种看法肯定了律师在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上的作用。反过来,有的地主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千方百计阻止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也说明他们害怕律师撕开这个口子,当然,极个别律师靠关系办案,指望公安人员介绍案件,在此情况下,警察瞧不起律师也是正常的。检察官对律师又是怎样的看法呢?有的刑事案件在开庭前,检察官会问法官,当事人是否请了律师,这说明他们也害怕律师,有时候,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搞得公诉人很被动,这时候,检察官没有其他办法,只能以“律师伪证罪”为由想尽一切办法治律师。那么法官又是如何看待律师的呢?这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从民事案件的角度看,一般来说,法官是希望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共同体,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在法庭上讲的话有道理,即符合法律规定,最好是能为他们提供一些办案的合理建议。但是,总的说来,大多数法官是无论你律师怎么讲,也不管你讲的到底是否有道理,你讲你的,我判我的,因为判决的权力在法官。说到底,律师在本质上还是“民”。
接下来再看一看律师这个行业里,律师自己是如何看待自己的。有的律师认为:律师是一个职业,职业者,谋生的手段而已。这也难怪,律师也是人,首先要生存,也要谋生,另外,在所有法律职业中,律师的入门门槛是最低的,只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或者挂名一年,就可以取得律师资格。其次,有的人在检察院、法院做不下去的,被清除出司法系统的,也能来做律师。再次,大学连年扩招,法学院的毕业生没有工作怎么办?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逐年增高,让一部分不实际上不具备做律师素质的人进入了律师队伍。最后,整个社会诚信缺失,信仰危机,律师这个行业也不能置身化外,或多或少要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将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导致的结果是,只要能挣到钱,什么事都能干,有的人通过伪造证据,为当事人争取不合法的权益,有的人通过找关系,给有关人员行贿做案子,这样的律师,不怎么考虑分析案情,也没有心思花时间学习法律理论与法律、法规,把时间与精力都办在请客吃饭,唱歌、泡妞上。如此也就不奇怪,明明一个诉讼可以解决的纷争,要把它拆成几个诉讼来做,目的只有一个——钱,多做一个案子可以向当事人多收一份代理费。
当然在律师行业中,绝大多数律师还是将律师作为一个事业来做的,这是后面要讨论的问题。
以上是不同的人对律师的看法,律师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是法律对律师的定义,只要符合这样的条件,就是一名律师,这是不争的事实。律师应该做什么呢,该条第二款又进一步明确:“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法律对律师的执业要求,但是人们不应该忘记,法律的规定只是对人的最低要求,要想做好一个律师,仅仅符合上述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要做好律师,要求很多,如广博的知识积累,敏锐的判断力,深厚的法律素养,高超的庭辩技巧与应变能力,严谨的思维习惯,精湛的书面表达能力,干练的仪表,敢于担当的魄力,锲而不舍的精神,忠于法律的品质,推动社会法治进步的理想信念等等。
我认为,在律师的所有品质当中,努力承担律师的社会责任是一名有社会良知的律师首先应具备的品质。
律师如果仅仅是一种职业,是一种挣钱的手段,很多人完全可以选择离开这个行业,因为律师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绝对不比从事实业挣钱多,在上海,年业务额超过千万的律师寥若星辰,而年收入超过千万的老板大有人在。律师是一个需要终生学习的职业,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律师如果不学习,很快就会落伍,所以律师的投入跟回报并不十分成比例。律师是一个很累的职业,当事人会对你隐瞒案件中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会对律师作虚假陈述,需要律师去甄别。律师要想办法收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律师要查找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要选准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诉讼角度,律师要学会与法官沟通,律师要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判断是否可能有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非法律因素,律师不光要收集证据,还要学会取舍证据。人非化外,律师要有政治敏感性,律师也需要建立自己正常的人脉关系。律师不仅要敬业,还要有维护客户、开拓客户的能力。律师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律师要脑勤、手勤、腿勤,律师工作既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又是体力劳动。所以说,一个人如果仅仅把律师看作职业,看作一种谋生的手段,还不如趁早离开这个行业,比律师挣钱多的行业太多,在上海卖豆浆、卖冷菜的都可能比普通律师挣得多。
那么律师的社会责任到底是什么呢?有的人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的人认为:“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的人认为:“尽自己微薄之力,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也有的人认为:“不做伪证,不给违法行为提供法律服务”。也有的人认为:“多提供一点法律援助”。我认为,这此说法都没有错,它们从不同的侧面提示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我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将律师看作一项事业,而不是仅仅是一个职业
上文讲过,如果仅仅将律师看作一种职业,还不如趁早离开这个行业。选择将从事律师作为一种事业,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因为一个律师如果仅把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将其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那么他从事这个职业的目的只有一个字——钱,只要有钱挣,什么事都可以干,其他的事是不会考虑的。在此前提下,律师即使不做违法的事,也是被动的,是害怕失去做律师的资格,也就是怕丢掉饭碗,要这样的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尤如要只会念经的和尚去弘扬佛法一样困难。我承认,事业也是以职业作为前提,因为律师也是人,也要吃饭,也要养家糊口。但只有将律师作为一项事业,才不会过于计较挣钱的多少,才会喜爱律师这个行业,才会有自己的追求,有自己的理想与信念,进而有为这个事业献身的精神。
二、在个案中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上文述及,律师在本质上是民,一般来说,律师的社会责任是在个案中实现的,贯穿于从跟当事人接触到案件执行的全过程。现从民事案件的角度进行分析。
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前,首先要对案情大概有个数,自己做出初步的判断,这个案子打赢的概率有多大,如果连律师自己都没有把握打赢的案子,就不要接,这是对当事人负责。我认为不要因为律师,给当事人进一步的损害,当事人打官司要支付律师费与诉讼费用,这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当事人的利益本来就有损失,律师在明知案件不可能赢的情况下,为了收取代理费而盲目按案,是给委托人雪上加霜,说得严重一点,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了解,进行的一种趁火打劫的行为。不能按的案件有多种,比方说,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优势证据、对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
律师在跟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在决定代理案件之前,还要考虑自己是否有能力承办该案件,如果不是自己熟悉的领域,最好不要接受委托,把案件介绍给有能力办理的律师,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任的表现,当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法律服务行业也是如此,没有人是全能的,律师要学会与其他律师的合作。
在跟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是企图利用律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服务,更应该断然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比方说有的当事人是为了追讨赌债,手中握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借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接受委托,无异于为虎作伥。
在接受委托时,不能给当事人做虚假承诺,对当事人过高的诉请,要释明利害,不能因为为多收代理费,怂恿委托人作出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诉请,无端地增加委托人的负担。
接受委托后,还应该考虑是否可以不通过诉讼,通过律师的工作,达到诉讼可以争取的利益,如果案件能不起诉到法院而得以解决,一方面执行容易,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又不伤和气,有利于双方下面的商业交往,同时也为国家节约司法资源。
在接受委托后,如果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提示当事人进一步提供可以收集到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再与委托人协商案件的诉讼请求。因为一个案子的请求权基础可以有多个,律师要寻求最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诉讼请求,确定诉讼请求的依据主要应考虑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可请求利益的大小等等,这些都需要律师做出判断。在必要时,还要做出准备备用之诉,以确保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确定诉讼请求,一定要搞清楚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在实践中,因请求权基础错误,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律师谙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一些政府文件。律师最忌讳的是引用过时的法条出庭代理,讲得头头是道,但是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亦或法官一旦当庭指出,律师将颜面丢尽,同时也是对当事人利益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案件起诉到法院,起诉书要尽可能写得让法官在较短的时间里看清楚案件事实,要有证据目录,证据要按证据目录编页码,这既是尊重法官的表现,也是尊重对方律师的表现,使法官能在开庭前较短的时间里理清争点,也让自己在开庭时不至于手忙脚乱。
证据的提供也很有讲究,这就是证据的取舍问题,有的证据提供出去,对自己的委托人不但不起作用,反而会被对方所利用,这是对自己委托人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当事人不懂其中的利害关系,但是律师一定要懂,不能当事人给什么证据,就向法庭提供什么证据。有的证据尽管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利,但是如果不出示该证据,官司就死定了,也就是说如果不向法庭提供该对自己的委托人不利的证据,官司一定输,但如果提供了,会被砍一刀,出点血,但是还能活。但是有的优势证据虽然有,暂时还不能提供,因为一旦提供,该证据就会被污染,对方当事人很容易伪造一个证据将其推翻。这里有一个误区,那就是根据《证据规则》,证据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否则就过了举证期限。这种想法只对了一半,因为《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只适用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对于对方所提供的主张,应该从对方提出主张起计算期间,所以有的证据完全可以当庭出示。因此,要保证证据不被污染是一门学问。
有的律师认为,诉状提供到法院,法院立案后,就等开庭了,其他就没有律师的事了,这种看法是极其危险的。在此过程中,还要进一步分析有哪些欠缺的证据,争取法院开具调查令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证据。还应考虑是否应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应该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等。不能因为怕麻烦,或者因为法院可能会不同意,而不进行该工作,因为放弃的就是当事人的权利。
有一些案件,律师还要判断是否要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如果没有及时申请鉴定,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后果。
在知道案件的主审法官后,还要积极主动地与其联系,摸清他对案件的看法,与主审法官交流自己的意见,做到心中有数,不仅如此,还应搞清楚对方是否请了律师,律师是哪个所的,有多少年从业经验等等,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任的表现。
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同时,还要考虑对方当事人有无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有,就一定要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开庭之前,还要与自己的委托人协商,分析委托人出庭的利弊,如何委托人决定出庭,要告诉委托人在法庭上应该讲什么,不应该讲什么。必要时,还要作适当的演练。
庭审过程中,首先是不能迟到,其次要尊重法官,再次,在庭审过程中律师的精神要高度集中,要善于把握自己说话的机会,当说的话一定要说,无理的话不要说,要听清楚对方的发言,对没有依据的观点一定要及时反驳。要善于向证人和对方当事人发问,因为这也是查清事实的关键,有时候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最后,观点的坚持也是至关重要的,不能因为法官的几句话就放弃自己的正确观点。
庭审过程中,要注意观点不要过多,不能有多少个迟一步说,或者再来几个迟一万步说,说了过多的观点,等于没有观点。
庭审以后,也不能认为就万事大捷了,还应进一步与法官沟通,得出法官的观点,决定案子是调还是判。要及时提交代理词,补充或者强调自已的观点。
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律师还要与当事人协商,帮助当事人分析是否上诉,上诉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
三、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
努力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律师敬业的表现,也是律师担当社会责任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因为如果每一个律师代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实际公平正义,整个社会的法治就前进了,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律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首先是与自己委托人的关系。有的律师说:委托人不是人。有的律师说:委托人是律师挣钱的工具。有的律师说:律师是委托人最后一位被告。这些说法都不是一名有社会责任的律师应该有的体会,因为说这种话的律师没有处理好同委托人的关系。说委托人不是人的律师,可能自己没有反思过,这个案子从开始就不应该代理。说委托人是律师挣钱工具的律师,根本就没有把律师当作一项事业来做,不可能有社会责任的担当。说律师是委托人最后一位被告的律师,要么开头就给委托人有虚假承诺,要么在办案过程中极不负责任,让委托人产生了极大的不满。
为此,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会正确处理好自己与委托人的关系。首先,律师不应该为违法行为和不正当利益提供法律服务,如果这样的委托人通过律师服务得到自己的利益,那么肯定有人被冤枉,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被冤枉的人往往还会迁怒于律师,还有可能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因为在没有正义的情况下,私力救济就是实现正义的最佳途径。其次,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委托代理期间,律师与委托人不是朋友,但要尽职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案件前,就要告知诉讼的风险,并且要做好接待笔录,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在受理案件时,都要向当事人出具《风险告知书》,律师作为民,律师事务所作为非权力单位,更应该向当事人告知风险。既然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服务的价格就应该合理,除此之外,对争议的标的,以及当事人的其他财产,就不应该有任何非份之想,更不应该泄露在委托代理期间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隐私,或者利用它们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律师也不应该利用自己的代理地位介入委托人的其他事务,这些都是律师自己对自己负责和对律师事务所负责的体现,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
其次,律师要正确处理好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有的律师,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竟然同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合谋,串通危害自己委托人的利益,这样的律师,唯利是图,毫无操守可言,更谈不上承担什么社会责任,是给社会添乱的人。
当然,大多数律师是尽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律师也应注意,尊重对方当事人以及对方律师,有理讲理,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没有错,但绝不是谁的嗓门大谁就有理,更不能无理取闹,贬低对方的人格,搞得庭审如泼妇骂街,洋相百出。
再次,律师要处理好与法官的关系。律师应该学会与法官沟通,任何时候都应尊重法官,但是尊重法官,不代表要给法官行贿,或者怂恿委托人给法官行贿,这样的行为,为正直的法官所不齿。律师尊重法官,不代表事事都要屈从于法官,对于自己认为有道理的事与观点,一定要坚持,这与不尊重法官是两回事,因为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是能够查清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敬法官是为了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法律共同体人员之间应有尊重,也是律师作为社会精英阶层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
最后,律师要处理好与同行的关系,不能靠抵毁其他同行来招揽业务。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尤其在学会合作,取长补短,只有这样,才能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
四、积极参加社会事务
律师参加社会事务,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又一具体体现,个人认为律师参加社会事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应该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律师参加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没有经济能力的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条件之一,也是维护人权的需要,也是律师区别于商人的标识之一。
其次,律师应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一些社会敏感问题,律师有责任和义务给有关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阐述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切不可煽风点火,或者火上浇油,做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对此,律师应该对我国的国情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懂得法治的进步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夜之间建设成法治社会。律师应该看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宣传主旋律。
最后,律师应该对法治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律师在个案中尽到自己的职守,本身就是促进法治进步的表现。有能力的律师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律师也可以通过总结自己的办案经验,向有关专刊投稿,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从而推动法治的进步。有条件的律师还可以通过参加地方各级人大或者全国人大,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律师也可以通过给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推动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水平。
综上,可以对律师的社会责任作出一个定义,那就是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将律师作为一项事业,不但在个案中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参加各类社会事务,促进全社会的法治进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成彦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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