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可回溯分析
发布时间:
2023-10-25 09:48
编者按:互联网保险产品因投保便捷性逐渐占据市场,为保护投保人利益,互联网保险产品要求保险人保留销售行为可回溯轨迹。虽然,销售行为可回溯对保险人销售行为具体细化,增加了保险人工作量,但也为保险人/投保人保留了投保流程证据,便于在纠纷中查明事实。
一、提出问题
投保人提出保险人应提交销售行为可回溯视频,保险人则抗辩并不需要提交可回溯销售轨迹,则哪些保险需要有可回溯轨迹?互联网保险可回溯有哪些要求?
二、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1696号
【基本事实】
健康保险深圳分公司向金利华出具电子保险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金利华。2022年1月19日,金利华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门诊诊断为XXX综合征、XX综合征,金利华于2022年1月22日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袖状胃手术。住院期间,金利华共花费59,068.03元。保险公司认为应扣除1万元免赔额。
【裁判要旨】
涉案保险条款第2.5.2条及投保页面所展示的免赔额文字均属于保险法所规定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健康保险深圳分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金利华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健康保险深圳分公司确认其并未将保险条款等材料设置为强制阅读,要求投保人金利华在投保时必须阅读保险条款等内容才能进入下一个投保流程,且健康保险深圳分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金利华说明了在销售页面展示的免赔额文字所适用的范围、项目等内容,故健康保险深圳分公司所展示的免赔额条款对金利华不产生效力。
【可回溯相关案例】
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9民终2058号判决认为,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双录”规定规范的应是“除电话销售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而本案系互联网投保,且上诉人系通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理,并不在该办法规范的范围之内。故对被上诉人的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2579号判决认为,关于贺超锋主张因泰康人寿陕西公司未按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导致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本院核查,该暂行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涉案保险合同签订于2017年6月28日,泰康人寿陕西公司与贺超锋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所采取的核保措施,并不受该暂行办法的约束,贺超锋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分析
(一)相关规定
互联网保险可回溯性主要涉及《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可回溯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可回溯管理通知》”)。
1.《可回溯管理办法》
《可回溯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投保人常主张,保险人未按《可回溯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未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则不能证明保险人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或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主张是否合理?
(1)双录范围
按照《可回溯管理办法》的要求,保险人销售行为现场录音录像(“双录”)的范围包括:
①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业务外;
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
③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险或向60岁以上人员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
(2)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分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自身主营业务,如银行、车辆销售、商贸等,可受保险人委托,从事保险销售行为,兼业机构还需要申请保险兼业许可证。
(3)小结
当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时,销售行为需要双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则只有在销售投资连结险或向60岁以上人员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时才需要双录。(2022)苏09民终2058号案例中,保单是保险代理公司销售的,而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所以保单不涉及双录问题。
2.《可回溯管理通知》
2020年6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了《可回溯管理通知》,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1)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经笔者与保险从业者进一步沟通确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是在互联网上销售、服务,尤其销售过程中并未有保险代理人参与,是投保人在互联网上自行投保的,自行操作填写信息,如微信、支付宝上投保的保险产品。
所以,投保人经保险代理人介绍,在保险代理人的参与下线下投保,或者在某保险平台APP中投保,保险合同中明确显示有保险销售/代理人信息,并非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
(2)什么是互联网销售行为可回溯?
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3)销售行为可回溯具体要求:
①提示投保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将被记录;
②销售页面应当有保险条款或文本链接,投保人阅读后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③保险合同中投保流程、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健康告知提示内容,需设置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④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
⑤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予以记录和保存,操作轨迹应当包含投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或点选销售页面中的相关内容及时间等。
从以上可回溯要求可知,针对互联网产品,保险人销售行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更加严格。
(二)案例分析
(2022)沪74民终1696号案例,保险人虽然提供可回溯视频,但保险人“未将保险条款等材料设置为强制阅读,要求投保人金利华在投保时必须阅读保险条款等内容才能进入下一个投保流程”,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笔者代理一起互联网保险纠纷中,保险人同样提交可回溯视频,但视频中仅能显示所谓“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并无投保人实名验证的信息,且该可回溯视频未显示投保人进入、离开页面时点,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并未有投保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所以该视频真实性存疑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14047号案例,保险人提交可回溯录像视频,显示李军龙投保时需先观看免责条款才能进行购买保险的步骤,该条款已经加粗。法院认为保险人已经尽到明确告知说明义务。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人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本就有争议,而《可回溯管理通知》对保险人销售行为细化,要求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重要条款内容进行逐项展示,是量化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做法。若投保人主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保留销售行为可回溯轨迹,视频可显示投保人本人投保,并确认已阅读保险条款内容,包括免责条款,且满足《可回溯管理通知》其他要求的,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三)建议
1.保险人在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时,不仅要实名确定投保人信息,录制投保人投保流程,明确免责条款内容应设置单独页面展示,并且要求由投保人自主确认已阅读。而非仅显示免责条款,不设置强制阅读和确认已阅读标识。
2.投保人在投保互联网产品时,一旦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人提问并要求解释,而非仅以保险合同冗长、专业术语众多为由,称未阅读、未理解保险条款内容。
3.纠纷中,保险人可提交原始投保流程和原始操作轨迹,以证明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对投保人进行过询问、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相关法条】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九、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逐项展示,并以网页、音频或视频等形式予以明确说明。
十二、保险机构应当对健康告知提示进行展示。投保人健康告知页面应当包含投保人健康告知内容、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等内容。健康告知提示应当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表述通俗易懂,内容具体且问题边界清晰。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七、九、十、十一、十二条的内容设置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十五、保险机构应当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予以记录和保存,操作轨迹应当包含投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或点选销售页面中的相关内容及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