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传作品被告,“知网”为何多次败诉?
发布时间:
2022-10-25 17:23
2022年上半年,又有十余名作家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系中国知网运营公司),为什么说又呢,原因是该公司因同一案由涉诉数量实在太多,2021年还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70余万元。
针对此类案件,学术期刊公司以往的答辩策略主要有两点:一、已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侵权行为;二、其将作品上传供下载的行为构成期刊转载法定许可。而在以往的案件中,该两项抗辩理由也多未得到法院采信,具体来看:
一、针对学术期刊公司抗辩其已取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学术期刊公司要举证其已取得合法授权,(一)应举证作者与其签订权利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以此证明作者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其使用或转让;(二)应举证作者与其协议的甲方即各杂志社、期刊社签订权利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以及甲方在获得权利独占许可或受让权利后与其签订的权利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以此证明其已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使用许可。
而在以往的案件中,学术期刊公司较多情况下仅能举证其与杂志社(甲方)等单位签署了《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以及甲方声称享有合法授权或许可的声明,但该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学术期刊公司已通过合法授权或转授权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许可,不能得到采信。
二、针对学术期刊公司抗辩其构成期刊转载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法定的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制度,虽该制度的保留在学术界褒贬不一,但其设立的初衷也是为了便于作品传播,防止垄断,同时便利作者获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二条等均针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主流观点及司法实践更表明:报刊转载摘编图书内容、图书转载摘编报刊内容、网络媒体之间转载摘编、网络媒体对报刊、期刊的转载、摘编等,均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前提均应是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学术期刊公司虽竭力举证其属于期刊,其行为构成期刊转载法定许可,但笔者认为,其将作品收录进数据库,供读者随时随地付费下载浏览的行为,与传统期刊转载的主要区别在于:作品的载体不同,相较于传统期刊太易于复制;传统的期刊转载系一次性的行为,正常每转载一次作者就应获酬一次,而学术期刊公司仅需向作者付酬一次,却能持续性地通过作品在其数据库的下载量一直收费,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和期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设立的初衷,不利于鼓励作者创作,其行为不构成期刊转载法定许可。
笔者观点及建议:
2022年的这批案子胜败如何犹未可知,但若学术期刊公司此次仍以上述两点答辩而不能提供其它有利的证据,那么败诉的风险仍然较高。
近几年,“知网”也没少因类似侵权行为被判赔,今年5月还因涉嫌垄断行为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案调查,建议其尽早进行企业合规化整顿,在尊重原创的前提下合法获利,否则,在知识产权越来越得到重视的今天,其必将成为众矢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