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给公司”有何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发布时间:
2023-12-01 09:50
引言: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公司相关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借贷等投融资活动广泛存在,那么股东与公司亦同为民事法律主体,股东能否借款给公司呢?应防范哪些法律风险?考虑到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股东的民事主体类型较多,对应情况较为复杂,为避免歧义,故本文主要以“自然人股东”为例进行分析阐述。
一、股东能否借款给公司?
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规定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均属于民间借贷,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另一方面,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依法设立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故,股东如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给公司的,股东出借款项给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二、股东借款给公司应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一:《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律规定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律规定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首先,自然人股东借款给公司的,双方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原因有二:其一,自然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因属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其二,股东与公司之间如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公司易以股东所“借”款项属投资、增资款项等理由进行抗辩,可能对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其次,股东借款给公司的,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不约定利息,但约定的利息如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律不保护超过部分;最后,如果出借款项的股东恰好又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注意查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备的公司决议程序,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