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喊你当法定代表人,是机遇还是陷阱
发布时间:
2022-10-26 09:23
引言:在现代职场,伴随公司发展规模的扩大,原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可能因为事务性的分担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为“财不露白,锦衣夜行”的理念从台前转向幕后,也可能为了提前转移风险,不愿再“抛头露面”,如果在这时,老板喊你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还是不当?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文:讨论这个问题前,先让我们内心复盘一下?是原本就是公司高管,爬台阶一般步步高升;还是职场“萌新”,仅了解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对实际业务一无所知。对于前者,笔者参考“天眼查”显示的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2020年2月26日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强东变更为陈生强(公司股东),2021年1月29日陈生强变更为李娅云。根据媒体报道:李娅云是在2007年12月加入京东,负责监督合规、法律事务及内部审计以及信息安全,先后在京东出任合规管理部副总裁、法律团队负责人等职位,经历14年奋斗,在2021年1月29日成为京东法定代表人。
对于后者,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71号民事判决书,挂名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个人担保行为,在最高院得以翻案。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1日,寇馨月(出借人)与吕辉(借款人)签订《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寇馨月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伍个月,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止,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8%计算;若逾期还款,除应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25%计算),特此证明。”《借条》上还载明: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卡琳公司、金百莉公司均在《借条》担保人处加盖公章,王珂(时任卡琳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及郭新亮(时任金百莉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人处加盖个人印章,郭新亮并签名。《借条》上还备注:借款指定收款账户,收款户名:吕辉,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收款账号62×××50。《借条》签订后,寇馨月于当日即2013年10月1日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账户向吕辉账户转款,共转款两笔,第一笔金额300万元,第二笔金额200万元,合计500万元。
因为欠款人迟迟未足额偿还借款,寇馨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吕辉、张俊梅(吕辉之妻)偿还寇馨月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卡琳公司、金百莉公司、王珂、郭新亮对吕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吕辉、张俊梅、卡琳公司、金百莉公司、王珂、郭新亮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借条》上载明“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郭新亮在担保人处加盖个人印章并签名,已经完全超出了职务行为,是对保证人地位进行认可的意思表示,继而判令王珂、郭新亮对吕辉、张俊梅偿还借款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王珂对案涉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错误在二审得以纠正,郭新亮对案涉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错误在最高院再审得以纠正,但漫长的诉讼流程,加上再审不必然阻断执行程序,也导致当事人有苦难言。
刑事案例又与民事案例大不相同,刑事案例的被告人、辩护人往往以挂名法定代表人为由,提出被告人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没有经营决策权,对公司具体业务不知情的辩护意见,常因为难以举证,往往不被法庭采纳。
最后,笔者在“法蝉”平台“案例研判”检索了“挂名法定代表人”关键词(截止2022年8月29日),发现相关联文书3613篇,以上数据还不包含法院调解案件,尚未生效案件,尚未起诉案件。同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相关联裁判文书篇目位列前五的案由分别为“民间借贷纠纷”368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69篇,“买卖合同纠纷”244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85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182篇。
由上图可以看出“挂名法定代表人”关联案件下文书的案由分布情况。频次最高的案由依次是民间借贷纠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律师建议:老板喊你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键要衡量风险是否可控,如果公司给足待遇,自身本领过硬,在公司拥有话语权,风险则在自身掌控之下;如果仅当一个没有决策权的傀儡,一个挂名法定代表人,建议三思而后行,风险实在不可控。
常见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六十九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