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系列犯罪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发布时间:
2024-01-05 10:53
信用卡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金融产品,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具备财产性与人身属性,是一种特殊的金融票证。
本文将对信用卡涉及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进行简单介绍。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票证主要包括三票一证: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
根据《刑法》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本罪中所指的金融票证可分为四类:
(一)汇票、支票、本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委托其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凭证。
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给异地收款人进行汇兑结算的凭证,包括信汇凭证与电汇凭证。
银行存单,是银行凭以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
银行结算凭证,是指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活动中所使用的,据以执行客户指令、办理资金划转的凭证,除了刑法列举的银行结算凭证之外,常见的银行结算凭证有取款凭条、现金借款单、现金缴款单等。
(三)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信用证,是指应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主动向受益人签发的,如受益人满足约定条件开证行就向其支付规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由信用证受益人向金融机构提供的,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一致的代表货物的单据、文件。
(四)信用卡。
对于传统的“三票一证”来说本罪的罪状包含伪造、变造两种,具体而言:
伪造票据
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或保证人等)签章出票、背书、承诺、参与承诺、保证等行为。
变造票据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对于信用卡这一特殊的金融票证来说,其罪状仅有一种。
伪造信用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等行为。
关于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才能认定为“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量刑参考:
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
(二)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以上就是本次对信用卡涉及的“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