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时效期限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2024-01-26 13:22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刑法对各种犯罪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和计算方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主要梳理追诉期限的两个方面,一是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多长;二是追诉时效的期限从何时起算。
一、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因此,当犯罪开始与完成为同一日,“犯罪之日”的起算即不存在争议。
而对于犯罪开始与完成不在同一日的特殊情况,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按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一)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处于“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
简言之,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罪名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从其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施行完毕时开始计算。
(二)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继续状态”,也可称为“持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
换言之,行为人的单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状态的,追诉时效期限自这种持续状态停止的时候起开始计算。
(三)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计算。
这里的前罪和后罪并未限定为同一种罪名,但要求后罪必须能够单独构成犯罪。即只要在前罪追溯期限内再犯新罪,前罪的时效期限就归于无效,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该种情形与第一种情形可能存在重叠或无法具体区分的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矛盾。
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多个、多种犯罪的,各个犯罪行为按照前述规定单独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