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教你了解赋强公证
发布时间:
2024-03-01 13:29
一、赋强公证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是这样描述的“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也就是说一份公证债权文书符合以下条件,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利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是公证文书要有明确的给付内容,这个明确包含明确的金额或是明确的特定物;二是公证文书要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哪些债权文书可以做赋强公证?
①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②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③各种借据、欠单;
④还款(物)协议;
⑤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⑥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注意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
根据《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应当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即2年内提出;逾期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同时这个期限也是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那么债权人如何确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四、如何确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此类案件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执行法院。
五、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文书?
申请人应提交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即可。
六、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被法院立案登记,将会面临哪些情形?
一是有可能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二是有可能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三是有可能债务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七、公正机构不出具执行证书或“赋强公证”存在瑕疵,权利人如何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