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工程结算在一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24-03-08 1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
但在实践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会合作多个施工项目,这些项目可能会遍布各个地区,不同省市。有些发包人和承包人会将不同地区的项目结算在一起,最终形成一份总确认单,该确认单中包含多个项目总欠付金额。那么,此时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应向哪个法院进行诉讼呢?是需要分案诉讼,还是可以并案诉讼?
案例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230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工程地点分别在不同省、市、区,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范围,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亦不同意分案处理,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本院一案一并审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之起诉。
后该案原告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213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依据其与北斗金控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起诉要求北斗金控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涉案项目在草滩、高陵、宝鸡、咸阳、潼关等地有多个工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选择向草滩工程所在地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以本案工程地点分别在不同省、市、区,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范围,且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亦不同意分案处理为由,裁定驳回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妥。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应予审理。综上,对于西安中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之主张,本院予以采纳;一审裁定应予撤销。”最终西安中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未央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例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110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经审查,高兆琪在本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讼前进行的结算起诉的金额为47670709.67元,按其主张和证据显示,该款项包括了磨思高速公路隧道土建工程、个旧至大屯一级公路中的隧道工程等多个工程项目,鉴于双方的结算为多个工程的统一结算,故上述工程中任一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具有本案管辖权。”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见,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在多个工程统一结算后,形成一份确认单,此时,多个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不需要分案,其中任意一个法院可以一并处理虽不在本辖区内但是结算在一起的其他工程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签订了数份工程合同,分别办理结算,每个工程的欠付金额可以区分的情况下,原则上还是需要分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