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的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
2024-04-12 09:00
引言:当出现校园霸凌乃至校园犯罪时,受害方除了依赖公权力的事后救济,以及教育机构的监管教育外,在事发(或案发)当时其实就可以通过一些自我防卫措施来即时维护生命或财产安全。
当然,笔者并非是倡导“以暴制暴”,而是希望被霸凌者在面对霸凌时有保护自己的勇气及意识。那么,何种防卫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在进行防卫时应当注意什么?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进行介绍:
案件经过(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蒋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蒋某某,2004年出生系湖南省吉首市某中学初二学生。与同班同学孙某某关系一直不睦。后又因琐事,得罪邻班学生胡某,胡某要求蒋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将打蒋某某,蒋某某买烟后,胡某又嫌所买香烟不好而未收,起意殴打报复。
2019年5月17日,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商定当天中午殴打蒋某某。在与蒋某某多次约架(伴有拉扯、踢打行为)遭拒后,孙某某称蒋某某若不去就将其强行带走,蒋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厕所,并将课桌内折叠刀[开酒瓶时附赠的折叠刀(刃长仅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
进入厕所后,孙某某、胡某、张某某、被害人陈某甲(时年14岁)、陈某乙(时年13岁)、吴某(时年14岁)等15人将蒋某某围住。蒋某某问谁先上(意图为避免群殴,并非主动挑起事端),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商定由个高的陈某甲先动手。待陈某甲控制(勒颈摔倒在地)蒋某某后,众人开始对其进行围殴。
蒋某某掏出折叠刀乱舞,分别刺中陈某甲腰背部和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蒋某某坐在地上,陈某乙从背后掌掴蒋某某,蒋某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某等人再次殴打蒋某某后散去。
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吴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7日,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蒋某某无罪。宣判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受害者有权通过自我防卫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特别注意防卫行为的限度。
本案中,蒋某某能被宣判无罪,关键在于面对孙某某等多人、多次的威胁行为,其被迫跟随至事发地点。面对15人包围的危急形势,事先准备防身工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所准备的刀具杀伤力有限。,所以,不论是在对方未实际侵权时的“准备行为”,还是在面对现实施害时的“防卫行为”,蒋某某都是基于保护自身这一意图出发,主观上并无侵害他人的恶意。
其次,蒋某某防卫行为只针对直接施害人,,且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实施过程中。
最后,蒋某某在用刀逼退他人维护自己安全后便及时停止,保持了防卫行为的合理限度。
案件启示:
在面对校园欺凌时,青少年要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严重时请求警方介入;
在有别的解决途径时避免“以暴制暴”;
正当防卫,需要以防卫为中心概念。不论是准备行为还是实施行为,都应当是保守的防卫行为,不应当具有积极的攻击性或明显超过所受侵害行为的危险性;
正当防卫行为归根结底是针对侵害行为的反制,防卫行为应当产生于侵害行为之后,与侵害行为同时终止。
不论发生校园霸凌还是校园犯罪,因未成人的心智尚不成熟,缺少应对经验,或学校及家庭未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所以,教育机构可以开展适当的防卫教育,使得未成年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知道采取何种适当的手段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在面对突发的、力量悬殊不大的校园霸凌时能够敢于理性、有限度的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