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可分散工伤风险
发布时间:
2024-04-15 09:00
编者按:雇主(本文特指用人单位)未投保工伤保险,可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从而分散部分用工风险。
一、提出问题
员工因工伤受伤,雇主责任保险是否可分担雇主赔偿风险?
二、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63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玉山县大有物流有限公司
【基本事实】
2019年4月25日,玉山大有物流公司与人寿财险许昌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其中保险项目中的死亡责任限额为每人50万元整。同日,玉山大有物流公司与中华联合许昌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其中保险项目中的死亡责任限额为每人50万元整。
纠某作为货车司机,均在上述两份雇主责任险人名单中。2019年7月2日,纠某驾驶运输车,由于车辆第二轴左侧轮胎爆胎,随即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内检查情况,杨某荣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组途径此处时,将下车查看情况的纠某撞到,造成纠某当场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天元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纠某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满荣负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8月14日,玉山大有公司作为甲方,死者纠某的直系亲属作为乙方,签订纠某(工亡)事故赔偿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结合乙方现提供的全部材料,计算赔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供养父母赡养费共计893020元。玉山大有公司已给付完毕。
【裁判要旨】
玉山大有公司向二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时,所附的雇员名单包含本案受害人纠某。纠某与大有物流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纠某任职大有物流公司的商品车运输驾驶员,大有物流公司定期向纠某发放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构成工伤事故并无不当。大有物流公司认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由于未缴纳工伤保险,该公司于事故发生后,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受害人纠某的亲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大有物流公司请求二申请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系基于该公司与二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纠某在从事大有物流公司所安排的运输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符合上述条款约定的大有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大有物流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纠某并未得到工伤保险补偿,不存在二申请人所引用保险条款关于差额补偿的适用情况,大有物流公司也并未从保险理赔中获取超额利益,原审判决并未突破损失填补原则。(笔者补充说明:一二审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各承担446510元)
【类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2171号裁定认为,因朱满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环卫中心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而从事环卫工作的人员年龄都偏大,环卫中心为朱满清购买的雇主责任保险并非是为了提高朱满清的福利,而是为了转嫁自身风险。况且,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险而非工伤保险,因此,二审判决将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金48000元从朱满清在本案中的各项损失中予以扣除亦无不当。(编者补充说明:申请人朱满清再审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给付4.8万元不能抵扣公司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分析
(一)工伤保险
1.雇主投保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员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而可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由雇主缴纳保险费,员工为被保险人,国家公权力介入,成立职能部门担任保险人负责工伤认定及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范围包括应当认定工伤情形和视同工伤情形。
若雇主投保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五六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员工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需要由承担,其他工伤赔偿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雇主未投保工伤保险
若雇主未投保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雇主未投保工伤保险,应在工伤赔偿范围内向员工承担责任。
(二)雇主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分散工伤风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商业责任保险,雇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若雇主依法需要向员工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雇主缴纳保险费,将工伤赔偿风险部分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案例分析
1.(2020)豫民申6374号
该案中,中华联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受雇用期间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下列赔偿”。
人寿财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中华联合雇主责任保险与人寿财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稍有不同(各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区别,非本文讨论重点),但均包含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伤亡情况下,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该案法院依法确认玉山大有公司与纠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纠某因工死亡,玉山大有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以玉山大有公司实际承担赔偿金额,判决由中华联合与人寿财险在雇主责任保险金范围内,分摊玉山大有公司赔偿金额。实际上,玉山大有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实现了分散工伤风险的目的。
2.(2020)湘民申2171号
该案员工认为其除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额外取得雇主责任保险金,法院明确雇主责任保险是分担企业风险而非雇员福利。雇主责任保险属于损失补偿保险,适用填补原则。雇主依法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或者在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前,雇主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第三人给付保险金。虽然雇主责任保险可弥补雇主损失,也可使第三人即员工获得赔偿,但非额外向员工给付的补偿。
四、总结
雇主未投保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因工伤亡,雇主依法将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可选择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分散雇主用工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