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
2024-04-24 13:05
编者按:雇主责任保险纠纷,可由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由保险标的所在地,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提出问题
雇主责任保险纠纷除属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管辖,是否属被保险人住所地管辖?
二、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127号
原告:衡水大高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基本事实】
衡水大高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在人寿浙江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020年10月4日,衡水大高公司员工高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摔伤死亡,衡水大高公司在向死者进行赔偿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人寿浙江分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起诉至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人寿浙江分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观点】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认为,衡水大高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人寿浙江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系以衡水大高公司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非以被保险人投保职工的人身为保险标的物。因此,本案所涉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本案应定性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衡水大高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标的为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是保险标的物,因而本案无法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人寿浙江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行政区划调整)认为移送管辖错误,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衡水大高公司的诉请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为衡水大高公司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可以认定为被保险人衡水大高公司的住所地。因衡水大高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景县,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者生命等。本案中,衡水大高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人寿浙江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以衡水大高公司为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险。其中,案涉责任保险合同,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当事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责任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先行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类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22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21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126号
三、分析
(一)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标的物
至于什么是保险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仅针对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该条文理解中,仅论述“《92年意见》第25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原告可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即原告也可以选择向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这一司法解释仅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规定了地域管辖,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没有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可以说是一个缺陷。因此,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完善,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告可以选择向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1],并未就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物是什么、责任保险是否可依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进行解释和阐明。
(三)不同观点
1.责任保险标的无形,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有观点认为,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标的为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无形物,不是保险标的物,因而本案无法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2.责任保险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管辖
王静法官认为,比较《保险法》的用语,《民事诉讼法》所使用的是保险标的物而在《保险法》上却始终只有“保险标的”一词,《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者采纳的应该是保险标的等于保险标的物的观点。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虽然不存在具体的有形物,但是责任保险标的同时也是保险标的物。[2]
也如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中所述,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当事人参与诉讼。
四、总结
雇主责任保险纠纷,可由保险标的所在地管辖,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被保险人)所在地管辖。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第1版,第117-118页
[2]王静著:《保险案件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第一版,第382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