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想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可以中止探望权吗?
发布时间:
2024-04-26 14:4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中止探望权由谁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二、如何要求中止探望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权?
申请中止探望权必须要有法定理由,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具体列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有哪些,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5)探访权人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
(6)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7)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
四、参考案例
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2民初1713号
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不会在夫妻离婚时解除,父爱和母爱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也都不可或缺。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父母的法定权利。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即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才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综合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兰某和许某因离婚后财产于2018年开始发生纠纷,由于不能妥善解决矛盾,导致矛盾冲突激化,兰某在此过程中针对许某采取了一系列过激的行为。但许某举证不能证明兰某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女儿的行为,其举证兰某未支付抚养费也非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兰某具有在婚生女班级微信群发布宣战公告及在小区发布大字报等过激行为,会对婚生女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但不足以达到中止探望权的程度。
2、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14609号
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告主张被告长期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照顾小孩,不能与小孩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确实患有疾病,该疾病也确实会影响其实际行使探望权,但如进行正确的引导,未成年子女与患病父母的沟通交流将会增加双方的感情,且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成长也会有益。原告主张将向某2带到医院探望被告,因疫情原因导致风险较大,向某2恐惧去医院,会影响其健康成长,这只是对如何行使探望权存在争议,不属于可以中止探望权的理由,双方可以协商或另行诉讼确定合理的探望权行使方式、时间等。
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初3542号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依法应予保护。本案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教唆孩子撒谎和辱骂原告的行为将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对此被告当庭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严重影响婚生子赵某身心健康成长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5970号
本案中,杨某某对于自己提出的孟某某因之前的探望行为给孟某1造成恐惧,不适宜继续探望孟某1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对于该主张,其虽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孟某1自述录像视频、孟某1与孟某某微信聊天语音视频、孟某1以及杨某某同事郝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书写的书面说明等材料一宗,但经审查,上述录像录音资料并未证明系孟某某单方面采取过错行为导致孟某1对探望产生恐惧,本案亦不存在因客观条件而不能行使探望权的合法情形。
五、总结
通过检索案例,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理由很多,如孩子不愿见母亲、前妻有了男朋友、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一方患病等,但抚养子女一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中止探望权。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轻易中止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一衡量标准是从严把控的。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既出于人伦天性,亦需要后天的沟通和培养,缺乏父母任何一方的关爱,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说都是不利的。保障探望权的同时,更要注重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探望权的行使不仅涉及到父母的利益,更关乎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探望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才能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才符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在行使探望权时,既要依法维护离婚后的父或母对子女的亲权权利,保障该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也要保证不能过多影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生活安宁。若频繁探望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双方均应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探望频次、地点、方式等。并且,父母双方有矛盾的,应当避免将双方的矛盾在孩子面前展现,共同为孩子营造爱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