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免责情形(一)违反禁止性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5-22 09:57
编者按:当雇员因工无证驾驶造成伤亡,雇员虽可认定工伤,但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主张免责。
一、提出问题
雇员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否负赔偿责任?
二、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25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永鑫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基本事实】
2013年8月29日,永鑫公司向平安财险资阳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003版),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2014年5月1日,永鑫公司雇员丁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时,车辆倒地,造成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8月18日,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丁某为工伤。2014年10月9日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丁某伤残标准陆级。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资劳仲案[2015]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永鑫公司应支付丁某伤残补助金29096.96元、医疗补助费和就业补助费198505.20元、医疗费71303.79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120元、伙食补助费10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548.48元、鉴定费、交通费、岗位风险金合计1500元,以上合计319114.43元。永鑫公司支付丁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19114.43元后申请理赔,平安财险拒赔。
【裁判要旨】
永鑫公司收到《平安雇主责任保险(2003版)条款(2011修订版)》并加盖骑缝章。在上述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部分字体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此外,本案投保人系企业法人,在保险协议、投保单、保险条款投保人申明处上均加盖公司印章,可认定平安财险资阳分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即“被保险人的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永鑫公司的员工无证驾驶受伤是否系工伤,均不影响平安财险资阳分公司依照合同拒赔。
【类似案例】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民申8462号裁定认为,2022年8月30日,刘某在船厂内驾驶叉车转运材料时发生侧翻死亡。刘某未取得驾驶叉车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无证驾驶特种车辆属危险行为基本常识。二审判决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认定本案无证驾驶行为属于免赔情形,不予支持投保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申450号裁定认为,家家建材商店雇员吕元涛因严重超载、严重超速及闯红灯被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而应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该法律明确规定驾驶人员应按交通指示行驶,不允许超速及超载。吕某涛作为司机对上述法律规定所涉交通规则应知情,家家建材商店作为吕某涛的雇主,亦应清楚法律不允许货车超载行驶。在家家建材商店作为理性投保人应对上述法律规定知情的情况下,人保公司的义务限于就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与免责条款存在关联性进行提示说明,而依据家家建材商店一审时提供的其工作人员与人保公司侯姓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可知,家家建材商店对雇员犯法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知情,此可以认定人保公司对案涉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家家建材商店以人保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主张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分析
(一)雇员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雇主可能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当雇员因工伤亡,除雇员行为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外,雇主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当雇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造成伤亡,如:(2017)川民申2520号案例中,雇员无证驾驶机动车;(2023)鄂民申8462号案例中,雇员未取得驾驶叉车的特种作业资格证;(2020)辽民申450号案例中,雇员超载、超速及闯红灯。此时,雇员即便存在无证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超速等违规行为,因不满足“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仍可认定为工伤,雇主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雇员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主张免赔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主张雇员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依据保险免责条款拒赔。前文《保险条款不相同,投保需谨慎》已介绍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不同。
虽然如此,雇主可能会提出,投保雇主责任险目的就是避免工伤风险,现雇员因工受伤,雇主责任保险就应赔偿。该观点误将雇主责任保险等同于工伤保险。至于雇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和期待利益,属雇主的主观意愿,不是雇主责任保险责任发生或免除的考量范畴。
雇主责任保险是商业责任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以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是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中明确规定。雇主责任保险可能不承保雇员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工作中因疾病48小时内死亡、职业病等情形;赔偿范围可能无法涵盖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免责条款中,除了雇员存在“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行为外,多约定雇员违反禁止性法律、法规时保险人免责。
四、总结
当雇员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如无证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超速、超载等)造成伤亡,虽然雇员可认定为工伤,但是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主张免责。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