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超过退休年龄(一)保险人抗辩不具有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24-05-29 13:13
编者按:即便雇员年龄超过退休年龄,当投保时,保险人知悉且同意承保,则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一、提出问题
超龄雇员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雇员超过退休年龄,雇员与雇主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为由拒赔,是否合理?
二、案例
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终1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文某护栏有限公司
【基本事实】
2021年8月2日,文某公司在某保德阳分公司处为包括案外人黄某芳在内的19人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2021年10月19日,蔡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黄某芳发生碰撞。乐山市医院出院证明书载明:黄某芳年龄53岁;入院时间2021年10月19日,出院时间2021年11月10日,出院诊断为:右锁骨近端粉碎性骨折。
2022年4月1日,五通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某芳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不予受理。
2022年7月21日,某保德阳分公司向文某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雇员黄某芳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本次交通事故,五通桥区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故本次事故中黄某芳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被保险人无需对伤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据此拒赔。
2022年3月18日就该事故文某公司(乙方)与黄某芳(甲方)签订《赔偿协议书》,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工伤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合计金额80000元(大写:捌万元)。同日,黄某芳向文某公司出具一张收条表明收到文某公司80000元。
【裁判要旨】
某保德阳分公司关于黄某芳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黄某芳与被保险人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某保德阳分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首先,某保德阳分公司当庭明确,案涉保险承保的年龄段是18-65岁,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影响某保德阳分公司的承保范围。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时黄某芳53岁,不属于保险单特别约定中的“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65周岁以上的,本保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免赔范围。
其次,某保德阳分公司当庭明确,若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某保德阳分公司也应该赔付。某保德阳分公司虽抗辩黄某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文某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故不承担赔付责任,但案涉保险合同订立时并未对被保险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员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情况拒赔进行约定,亦未约定仅对雇主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相关事故进行赔付。故某保德阳分公司的相关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本案为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业务工作(包括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而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中,文某公司在某保德阳分公司处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的雇员名单包括黄某芳在内,而黄某芳于上班途中发生非因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其十级伤残系事实,文某公司作为雇主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对黄某芳负有赔偿责任,又因文某公司作为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已对黄某芳赔付了80000元,故某保德阳分公司应按照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的约定,向文某公司赔付80000元。
【类似案例】
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4414号判决认为,张祖洪出生于1958年2月12日,艾特克公司为其投保时为6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张某洪与艾特克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劳务合同,事故发生时,张某洪任职于艾特克公司综合部,艾特克公司每月向其发放工资,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的工作人员名单表上亦载有张某洪的名字,故张某洪与艾特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艾特克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艾特克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并无不当。
2.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207号判决认为,太保上海分公司在投保过程中已知悉朱某1年龄超过60周岁,在荣进公司并未根据上述约定向太保上海分公司提供朱某1参保工伤保险的书面说明,即太保上海分公司明知荣进公司未就朱某1参保工伤保险情况进行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收取相应保费并予以承保,应按照涉案《雇主责任保险(2016版)条款》第四条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9128号判决认为,关于李某起是否是涉案保险单上的雇员的问题,迈亚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举证证明李某起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单上,且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同意对李某起的身份证号码作出批改,其行为并未否认李某起作为迈亚公司雇员的身份,李某起也不属于在保单上新增加的雇员。在迈亚公司投保的2906名雇员中,有多名雇员已经超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保险公司仍然承保并收取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李某起超过60岁为由,拒绝理赔,显然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三、分析
在社会逐渐面临老龄化的情况下,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继续从事工作,雇主雇佣超龄人员,应属正常现象。超龄雇员工作中伤亡,如何规避雇主赔偿责任?处理方式并非是简单粗暴的要求雇主不再雇佣超龄员工,而应从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出发,进一步分析雇主规避方式。接下来,主要讨论超过退休年龄的雇员的工伤风险如何进行规避?
(一)保险合同约定
1.当保险合同未明确要求雇主与员工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则保险人不能以雇主与雇员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拒赔。
保险合同约定“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徒工及退休返聘人员。”根据该约定,即便雇员超过退休年龄且享有养老待遇,和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也属于该类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范围。
2.当保险合同明确要求雇主与员工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则应进一步分析雇主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
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雇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并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时,雇主与雇员间具有劳动关系,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当雇主与雇员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雇主将面临保险人拒赔风险。
(二)雇主如实告知且保险人知悉雇员年龄信息,保险人同意承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合同约定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雇主一旦雇佣超龄员工,保险人是否可拒赔取决于雇主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
雇主雇佣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投保时,雇主将员工名单、身份信息如实告知给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下,可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偿;订立合同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不得解除合同。举重以明轻,订立合同时,当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知悉该信息后仍同意承保,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所以,当投保时,雇主将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信息如实告知给保险人,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保费,此时,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雇员超龄的情况,仍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应视为保险人同意超龄人员符合承保条件。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和雇员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而解除合同。既然超龄员工符合承保条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四、总结
雇主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初衷就是为了当雇员出现工伤风险时,雇主责任保险能够转嫁雇主赔偿风险。若保险人同意承保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以雇员超过退休年龄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有违诚信原则。雇主并未隐瞒雇员超过退休年龄的事实,保险人知悉雇员的年龄后没有提出异议仍同意承保,且收取保费,应视为保险人同意超龄人员符合承保条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无免责条款适用时,保险不能以雇员超龄、无劳动关系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