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期限之(五):起诉期限不以当事人认识到行政行为违法作为起算点
发布时间:
2024-05-31 14:16
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就通过一个案例与大家讨论了法院是如何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还是有当事人不解道:虽然我知道行政机关作出了这个行政行为,但我现在才知道这个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难道不应该从我知道它违法再起算起诉期限吗?
我们来看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
(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裁定,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起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再审申请人曾于2010年10月8日提起过民事诉讼,请求给付征地补偿款、安置费、地面附着物补偿款等,在该民事诉讼中,就已经查明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与乳山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2008年3月6日乳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2009年兰家村委会通知再审申请人解决虾池承包合同等一系列事实,因此再审申请人最迟至2010年,就应当知道涉案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其于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起开始计算。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于2015年4月才知道征地行为违法,起诉期限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人民法院对“以当事人认识到行政行为违法作为行政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这一观点是否定的。我们再来看看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可以看出,行政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分别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并未规定“以当事人认识到行政行为违法”为起算点。因此,即便不知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只要该行政行为影响到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便要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