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损失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
2022-12-13 11:27
最近,有劳动者咨询笔者,自己已经从原单位离职半年,但原单位一直没有依法为其办理社保、个人档案的转出手续,也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自己不能入职下一家单位,现在社保也断交了,原单位这样的行为违法吗?我们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本文就此情况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做简单阐述。
1、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答: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离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2、此种情况下,可能给劳动者带来哪些损失呢?
答:主要包括不能再就业的工资损失、社保断交的损失、失业保险损失等。正常来说,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向新单位提交的入职手续中需包括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社保转入手续,有些还需要办理个人档案的转移。但原单位拒绝办理或者未及时办理上述离职手续,可能会影响新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更严重的会损害了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导致其无法再就业,进而无法领取工资、无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另外,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证明实际上也会对劳动者造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3、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及标准如何承担?
上述的损失对劳动者来说是损失,但对用人单位来说是风险。因为一旦认定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与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各项离职手续有因果关系,那么该损害赔偿责任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赔偿标准问题。首先,通过司法判例可知,大部分法院以劳动者在原单位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由法院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等酌定确定支付周期,对劳动者的损害进行赔偿。
司法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
【裁判摘要】关于赔偿标准,蔡某龙于2015年4月28日离职,金中建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为蔡某龙办理相关证件的转出手续,金中建公司至2015年11月30日才将相关证件退还给蔡某龙,超出了合理期限。蔡某龙在被告金中建公司的工资标准是其工资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真实反映,其损失以该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较为客观合理,因此赔偿标准认定为蔡某龙在金中建公司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3975元,计算期间酌定为4个月。
其次,笔者通过查询西安市相关案例发现,法院对于劳动者举证证明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等对自身造成的损失已实际发生及具体数额的审查较严,对于不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损失赔偿。因此对于这一块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应予以注意。(司法判例:(2020)陕01民终11957号、(2021)陕0113民初10526号)
最后,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也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故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按照当地《失业保险》实施条例的相关标准及领取期限计算。(司法判例:(2018)陕01民终12782号)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应如何维权呢?
答: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也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手段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档案的转移手续,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延迟或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给自己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