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机刀刺二人致重伤,兆守辩护律师助其获缓刑
发布时间:
2022-06-08 11:35
案情简介:
张某驾驶自购的吉利牌轿车从事“滴滴打车”客运业务。2019年3月12日,张某接到定位在东新街中段北侧的订单,随后驾车至指定地点。张某达到后,下单的乘客甲要求张某在原地停车等候其他同乘人员乙、丙、丁。此时,张某发现该乘客甲身上有浓烈的酒气,又看到路边的禁停标志,要求乘客甲等候的人员尽快赶到,双方因此事言语间冲突。后该乘客甲与赶来的乘客乙、丙、丁对张某进行围殴,张某眼镜被打掉,身上多处受伤(轻微)。张某在被追打期间,两次倒地,后被追打至车旁,张某从车内拿出一把长约15公分的刀具,刺中乘客乙腹部,乘客乙大呼“这怂有刀”,混乱中乘客甲、丙、丁后退,张某追刺,乘客丙被刺中下腹。后张某被围观群众劝止,随后与一名围观群众共同去派出所以自己被围殴为由报案。乘客甲、丁搀扶乙、丙逃离现场,当天下午至派出所报案。
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轻微伤,丙、乙均为重伤。另查,甲乙丙均无业,有吸毒史,案发当日四人共同饮白酒2瓶,啤酒若干。
2019年4月22日,张某被检察院批捕羁押。2019年12月1日经检察院公诉至法院,量刑建议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乘客乙、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
辩护人通过一系列的辩护工作,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件焦点:
1、张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张某能否免刑?或者适用缓刑?
3、乘客乙、丙是否存在过错,对其损失是否承担责任?
4、本案的预期的赔偿额(40万)与张某家庭承受能力存在较大的矛盾,但赔偿对量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取舍?
律师工作:
1、律师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的,接受委托之后就会见了张某,张某与家属的陈述存在较多共同点,应当是张某在被羁押前给家属陈述过事实经过,但家属刻意夸大了对自己有利的陈述,认为属于完全的正当防卫,回避了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在这个阶段,更多的是就家属提供的信息与张某进行核实。
2、本案的家属由于信息有限,加之对张某涉案的客观事实选择性的曲解,以至于深信张某是无罪的。辩护律师介入后,鉴于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也不能过多的透漏案件信息,仅对基本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给家属做了详尽的解答。在本案的代理中,甚至出现了家属携十余名亲朋来律所要求查阅案卷的要求,辩护律师拒绝后,家属甚至拿出了部分侦查的笔录(不知从何而来)要求与律师复制的案卷比对。经辩护律师反复解释法律及后果,打消了家属要求看卷的念头。
3、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辩护人向检察院了解了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得知几名被害人均为有前科的吸毒人员,在沟通中,检察官也对张某感到惋惜,辩护人也将张某的家庭情况及张某自述的现场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双方对正当防卫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检察官部分认可辩护人关于张某有防卫性质的辩护意见。
4、辩护人通过检察机关征得被害人同意后,与乘客乙、丙,进行沟通,一是为了了解伤情是否真实,二是为了了解对方赔偿诉求(40万)可能的预期幅度范围,以便让张某家属在资金上有所准备。辩护人在协商的过程中查验了伤口,从另外一个角度了解了案件的事实,同时了解到两被害人仅医药费就花费了大约7-8万,后续还在产生。
5、辩护人认为,本案在办理的过程中,由于与办案人员的沟通非常密切且充分,在沟通的过程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均对张某的行为感到惋惜甚至是同情,加之被害人又有吸毒史,强调这一点无疑会对量刑有帮助,所以在检察机关最终的量刑建议中对本案减格量刑,量刑的基础刑期就已经低于法定量刑。在两个重伤的情况下,量刑建议仅在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半之间,这一阶段的辩护无疑是非常有成效的,也为之后的庭审及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6、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多方了解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发现经济条件较差,而且对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并未增加,加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不重,如果赔偿要求过重,在张某已经被羁押十个月的情况下,存在张某家属放弃赔偿的可能。辩护人向两名被害人分析了存在的可能性,经协商,两名被害人同意以最终两人合计全部赔偿十五万的条件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书。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本案的心得:
1、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不仅体现在庭审中,实际上自介入案件之日就已经展开。辩护不应狭义的理解为被告人脱罪、轻罪或围绕着定罪量刑去考量,更多的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被告人,也要考虑被害人,以及普通人能够感知并认可的公平正义。
2、具体到本案中,乘客乙、丙确实因张某的行为受到了伤害,分别摘除了部分脏器,两人仅医药费就花费了7、8万元,不可能不提出经济赔偿要求。但张某家庭条件较差,唯一的有价值财产是那辆车,但是二手车残值较低且不易变现,全家人都在家务农打零工,赔偿能力极为有限。如果辩护人不能够居中进行调解,双方各自都不让步,结果必然是对双方都不利的。刑事案件的赔偿中,随着案件走向的变化,形势可能会逆转,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的心态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假设本案的诉讼程序再拖上三个月,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家属必然不会再筹钱去谈赔偿的事情了,这时被害人的赔偿如何解决?当然,对于辩护人而言,并没有接受被害人的委托,能否得到赔偿与辩护人无关。但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案结事未了,同样是对委托人的不负责。所以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就应当考虑这些矛盾,并作出判断,作出对委托人有利的分析并付之于实施。
3、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本案的委托人即刑事被告人的家属,在办案的过程中向律师提出了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花费应对家属的精力,甚至超过了与办案人员沟通所花费的精力。尽管如此,为家属进行法律的解答,打消他们因为对刑事程序的不了解以及对司法的不信任而产生的各种疑虑,也是辩护人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工作。否则,存在辩护人认为辩护很成功,却得不到委托人的认可,无疑这样的情形也不能算作成功的辩护。
4、假设本案按照被告人家属的意见任由其发展,很可能得不到正当防卫的认定,也会由于家属对被害人的敌意而扩大矛盾,以至于无法和解,在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最终的刑期可能会在3-5年,同时不能免除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预计不会低于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