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评选之十四未婚生子,孩子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
2022-06-06 09:27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张某某和郭某某因恋爱关系同居,不久张某某怀孕,2020年9月19日张某某与郭某某的孩子张小某出生,张小某为张某某和郭某某的非婚生子女,张小某出生后,张某某和郭某某因个人原因分手,未登记结婚,张小某一直随其母亲张某某共同生活,郭某某未履行过任何抚养义务。
二、案件焦点
1、张小某作为郭某某的非婚生子女,在郭某某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可否主张郭某某支付抚养费?
2、张某某在生产过程中的花费,是否可以作为张小某的抚养费,要求郭某某和张某某共同承担?
三、律师工作
接受指派后,我们约见了张小某的母亲张某某,对张小某的情况进行了了解,统计了张小某出生至今的所有消费支付,并和郭某某进行沟通,后准备起诉状,起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郭某某支付张小某已经产生的抚养费11563.42元和要求郭某某按照每月3000元支付张小某的后续抚养费。
庭审过程中,郭某某答辩张小某是张某某自己生的,自己不应承担抚养费,自己无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无法承担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我们准备向法庭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但由于张某某无法提供郭某某现在的工作单位及银行账户信息,我们未能成功调取郭某某的工资流水。
四、裁判结果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故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判决1、郭某某向张小某支付已经产生的抚养费5781.71元;2、郭某某向张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张小某年满18周岁。
五、律师建议
法律建议: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可以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主张抚养费。
2、对已经产生的抚养费,不履行义务一方也应该承担相应份额。
3、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父母,在非婚生子女成长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已产生费用的相关票据,注意收集有关另一方收入的相关证据。
感情建议:
抚养孩子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如双方感情尚不稳定,切不可因任何执念固执的将孩子带到这人世间,如果孩子可以选择,他可能也不想这样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