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评选之十二一份仲裁裁决引发的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6-01 10:56
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7年9月至2015年1月在育才小学下设的附属幼儿园“育才幼儿园”处从事教师工作,2015年2月至2020年6月在育才小学处从事教师工作。其中2015年2月至2017年12月李某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2018年1月,公益性岗位期满后,李某与育才小学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9年8月31日两次签订《育才小学外聘教师合同书》,合同期限分别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4日,育才小学向李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兹证明李某从2007年9月至2020年6月(时间为每年9月至12月,2月至6月)在育才小学担任临聘教师。特此证明!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育才小学未与李某续签,双方劳动合同终止。2020年李某以育才小学无故终止劳动合同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育才小学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2020年11月1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第1号《裁决书》,认为李某的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故予以驳回。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1年10月25日代理李某向仲裁委员会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育才小学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2021年12月1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第2号《裁决书》,裁决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22800元。
2022年2月22日,育才小学针对第2号《裁决书》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认为:首先仲裁委员会受理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违反“一事不再理”,不应受理;其次仲裁委员会对于李某工龄的认定存在错误,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错误,应予撤销。2022年3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育才小学的撤裁申请,本案终结。
二、案件焦点
1.本案中,李某于2021年10月25日针对同一事实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2.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条强调: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仲裁请求才会构成“一事不再理”。本案中,第2号《裁决书》对应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而第1号《裁决书》对应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故两案的仲裁请求不同,不构成“一事不再理”。第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
2.第2号《裁决书》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何救济途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所在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计12月即为23400元,李某裁决数额为22800元,低于23400元,故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
其次,针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根据第4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劳动者如果对撤裁结果不服,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那么公益性岗位能否“阻断”劳动者工龄的连续计算?
根据《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该条款并未对公益性岗位是否可以阻断工龄的连续计算作出规定,其他法律亦无规定。本案中,李某享受公益性岗位待遇期间仍属于育才小学的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那么李某的工龄也应连续计算,只不过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公益性岗位期间的工龄应做相应扣减。
三、律师工作与裁判结果
本案中,我所律师在仲裁委员会作出第1号《裁决书》后介入工作,分析其案件争议焦点,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应当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为仲裁请求重新提起仲裁,后在仲裁委重新提起了劳动仲裁。庭审中仲裁委依法查明了相关事实,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仲裁请求。
该案撤裁阶段,我方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了庭审。庭审中,法官对劳动关系的全部事实进行了查明,我方律师针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正当进行了举证与辩论,法官最终驳回了育才小学的撤裁申请。
四、律师建议
1、劳动争议纠纷中,申请人在选择主张经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两项请求时,要相当慎重。要严格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择一选择,以防形成“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困局。
2、用人单位申请撤裁的程序中,法院会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并非局限于证据与程序问题,故劳动者应全面布局,提前准备相应证据,做好庭前准备。
综上所述,“公益性岗位”不能“阻断”劳动者工龄的连续计算;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应视个案情况择一主张“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针对“一裁终局”的情形,一方面劳动者可以针对裁决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针对裁决书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裁申请。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再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