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一律师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中怎么举证
发布时间:
2022-05-30 09:47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由乙公司对甲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楼盘进行营销、策划、销售;乙公司成功销售后,甲公司以回款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掉部分交房保证金后向乙公司支付销售代理费用;交房保证金待房屋实际交付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付款前,甲乙双方要进行结算,乙方要向甲方开具发票。甲乙双方一直合作至2017年,每年对《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进行续签。2017年之后,甲方停止与乙方进行结算,拒不付款,欠付乙方销售代理费260余万元,乙方迫不得已,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
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销售代理费包含着四部分:已结算未支付的、已成功销售未结算的、尚未进行成功销售确认的,以及这三部分的交房保证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这四部分费用,则乙公司必须举证证明甲方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是由于该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房屋数量多、金额特别巨大、证据杂乱,怎么组织证据,如何向法庭展示证据成为该案的难点。
律师举证思路:
1、关于已结算未支付部分的销售代理费,通过所有结算金额减去已付款金额的方法进行证明。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甲乙双方的所有结算书及甲方的付款凭证,充分证明了已结算未支付部分的销售代理费金额。
2、关于已成功销售未结算部分的销售代理费,需要证明乙方“成功销售”的事实及甲方已经回款的事实。本律师通过《成功销售确认书》证明了该部分房屋乙方成功销售的事实。至于该部分房屋甲方是否完成回款,则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向本律师出具调查令,前往甲方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行调取甲方的银行流水,然后对银行流水进行梳理统计,以查清甲方的回款情况。
3、尚未进行成功销售确认部分的销售代理费,需要证明乙方“成功销售”的事实及甲方已经回款的事实。由于该部分房屋是否成功销售,甲乙双方尚未进行书面确认,没有《成功销售确认书》,所以本律师通过乙方的《客户到访确认单》《认购书》《劳动合同》等,证明该部分房屋是在乙方工作人员代理下成功销售的。该部分房屋甲方是否已经回款,本律师依旧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予以查明。
4、甲方支付交房保证金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需要证明乙方代理销售的房屋甲方是否已经向购房者交房。为此,诉讼前本律师就前往涉案项目进行调查,与小区业主进行沟通,前往物业了解情况,比较详细客观的了解到了涉案项目的交房情况。在此情况下,诉讼中将物业公司列为了第三人,向法院请求要求物业公司出庭说明房屋交付情况,以此证明房屋交付的事实。
案件结果:
通过本律师的上述举证工作,甲方欠付金额清晰明了的呈现给了法庭。甲方代理律师答辩时全盘否认,但在本律师举证结束后主动向法庭请求进行对账。后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形成了书面的对账笔录,人民法院根据对账笔录对本案进行了公正判决,判决甲方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用及交房保证金共计25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尚未交房部分的交房保证金待交房后乙方再行主张。
律师心得:
民事案件就是打证据。代理律师必须对案件证据十分熟悉、充分了解。复杂案件简单化,如果证据很复杂,代理律师就必须想办法怎么用法律人的思维和方式,将证明目的简单、明了的呈现给法庭,让法官和对方律师看的懂、理的清,这样案件才会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