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是否应赔偿员工工伤差额
发布时间:
2022-05-30 09:42
【案情简介】
张三是甲公司员工,2012年11月6日在工作中受伤,2013年1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等级6级。工作期间单位为张三办理了工伤保险。受伤前张三月平均工资为8359元,按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依法向张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3744元,但因单位向社保部门申报的员工工资为2353.83元,未按照张三实际工资标准作为工伤保险基金缴费基数,故导致张三仅从工伤保险基金处领取了37661.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张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6082.72元,本人作为张三代理人参与了该案全部审理过程。
【案件焦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赔偿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审理经过】
本案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历时一年半时间。案件争议焦点其实很简单,但实践中的审理过程却很曲折,虽然经常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工伤差额的案件还从来没有代理过,经查阅裁判文书,其他省份这样的判决寥寥无几,而陕西本地当时并没有这种类型的裁判文书。我又查阅相关资料及各个省份具体的相关规定,发现极个别省份已经针对该问题做出了相关具体解答,但实践中对该案的观点两极分化依旧比较严重,给当事人把该案进行了综合分析,告知了目前的现状及风险。虽然给当事人分析时告知该案风险比较大,但我内心对该案还是比较有信心的。
接下来便开始了漫长的仲裁诉讼之路,首先第一步是劳动仲裁,立案就给了我当头一棒,仲裁立案的工作人员直接告诉我这项仲裁请求他从来没有见过,仲裁也不会支持的,但她还算开明,经过我的解释最终决定受理此案。接下来的仲裁审理过程及其简单,仲裁员并未细致审理该案的争议,从仲裁员的审理过程就可以看出,仲裁结果一定是驳回。最终仲裁委以员工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由,驳回了员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请求。
我们将此案起诉至一审法院,自知本案想要胜诉,一审审理、判决很关键,因此开庭前我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和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辩论观点。本案的开庭也是我执业至今最难忘的一次开庭,法官比较年长,所以他可能有自己的开庭习惯,宣布开庭之后,他完全没有按照固定的开庭流程进行,在我宣读完起诉状之后,本应开始的被告答辩却变成了法官和我的二人辩论。因为他对我的诉讼请求存疑,便开始对我进行了一连串的发问“你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差额是什么?这不应该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给吗?保险部门都给你了,你还问单位要的依据是什么?差额法院能管吗?…”这些提问中透露出他对我诉讼请求的严重质疑,整个过程被告未说一句话,法官已经在替被告各种反驳我了。在法官的轮番质疑发问中,我一遍遍很有耐心和他解释我们的诉求、观点,合理解答了他的所有疑问,这样的问答持续了半个多小时,最终法官终于理解,接下来的庭审便进行的比较顺利,之后的审理中可以看出法官的审理方向已经在查清和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事实了。2019年9月我收到了一审法院判决,判决全额支持了员工的工伤差额损失。此时,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该案最终画上圆满的句号。
【律师工作】
该案中我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案件开庭前的资料准备,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查阅了大量的裁判文书、国家层面和各省份对此类纠纷的法律规定、解释及很多专业性文章中对该纠纷的观点,搜集整理了大量的素材,做了充分的准备来应对法庭审理。第二是法庭审理阶段,在面对法官的质问质疑时,认真仔细、不卑不亢的向他说明我的论点和相关依据,据理力争。从开庭审理的过程及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在庭审的前半个小时中,我已经成功的将法官的存疑思维、不支持我的诉求转变为开始理解、支持我的观点。开庭审理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官心里留下判决此案的基本观点,并非只是走流程,本案的庭审成功的达到了该效果。
【律师建议】
作为法官,可能针对很多案件有其固有的思维和观点,大部分情况下同一类案件,法官的裁判结果也是相同的,但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实践中每个案件事实并非完全一致,法律也在不断更新,社会在变,人的观念也会随着时间、阅历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案件审判法官的固有观点并非亘古不变,作为代理律师,需要对每一个案件认真负责,准备充分,积极应对开庭审理过程,争取每个案件不留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