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部分赔偿归谁
发布时间:
2022-05-25 11:22
2013年8月23日,杨某与李某约定,以转让费20万元(装修设施转让费18万元、经营权转让费2万元)受让李某在东木头市MAX宾馆的经营权及内部所有设施。
2015年9月21日,MAX宾馆经营者杨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张某位于东木头市永保巷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其中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系李某在此经营宾馆,此后由杨某承租该房屋用于个人经营MAX宾馆。2019年3月28日,MAX宾馆与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装修合同》,于2019年4月1日至4月20日对MAX宾馆进行装修,支付装修费100800元。
2019年8月14日,因博物馆改扩建工程项目,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及通告,MAX宾馆位于征收范围内。区政府下属单位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与张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了装修费用、搬迁费用、停产停业费等费用。MAX宾馆与张某及相关征收部门就赔偿沟通未果,故MAX宾馆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MAX宾馆室内装修装饰费用、搬迁费用、停产停业费用。
案件争议焦点:
拆迁补偿款中装修装饰费用、搬迁费用、停产停业费用中是否包含MAX宾馆的份额?
律师工作:
1、根据MAX宾馆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从李某转让经营权及内部设施时出具的说明、以及与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分析可知,李某将东木头市MAX宾馆的经营权及内部所有设施转让给杨某,由杨某经营MAX宾馆,杨某对承租房屋内所有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同时,在经营期内其委托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宾馆进行了装潢装修,花费装修费100800元。现该房屋被拆迁时,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赔偿,也是基于对装修装饰的设施的剩余价值的赔偿,所以对该装修设施的赔偿应属于MAX宾馆所有,该损失应得到赔偿。
2、对《房屋租赁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得知约定:MAX宾馆对房屋结构、内部装修等须经过张某同意,现是否有证据证明。
分析MAX宾馆与张某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为2013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1日,其中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系李某在经营,2015年9月后李某将房屋转让给杨某,杨某向李某支付了装修设施转让费18万元,经营权转让费2万元。首先,李某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是经过张某同意的;其次,将房屋转租时也是经过张某同意的;最后,杨某在受让该房屋时也已经将装饰装修的费用及经营权费支付给了李某。并且在承租期内,杨某还进行过装修,张某都未提出过异议。故可以说明装饰装修是经过张某的同意。
3、MAX宾馆要求赔偿的金额如何确定,即装修装饰费用、搬迁费用、停产停业费用如何确定。
为确定MAX宾馆被拆迁时赔偿的各项具体金额,决定将房屋征收部门列为案件第三人,由第三人参与庭审,请求法庭查明各项赔偿金额。在庭审中,从第三人处得知装修装饰费用为146922元、搬迁费用为4000元、停产停业费用为57233.47元。从而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得以明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146922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1、在民商事活动中,应有合同意识及保存证据的意识,在产生纠纷时,可以有证据来支持己方的请求。
2、承租房屋时,在《租赁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在租赁期内房屋被拆迁时,拆迁利益的归属,以避免发生纠纷。
3、在发生纠纷己方证据不足、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时,可以将具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列为诉讼参与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