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评选之八|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
2022-05-25 11:03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特阀7台,合同价格为110万元(含税)。双方约定付款节点为合同生效后15日内,乙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为预付款;所有设备具备发货条件经乙公司验收确认后乙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为发货款;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通过乙公司验收并获得验收证书,且设备正常运转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发票后45日内,乙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最后付款为所有设备质保期结束并经乙公司确认后的45日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设备质保金。
此后,甲公司按约交付了设备,但乙公司收货后,有44万元货款始终未支付,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仍未能支付。
经查询,乙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三系乙公司唯一股东。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一、乙公司以甲公司未开具发票拒付货款的理由能否成立?
二、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否得到支持?
四、张三是否应当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工作:
1、首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乙公司付款记录等分析,可以证明甲、乙两家公司确有合同关系。
2、经过审查公司可提供的证据进行查漏补缺,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①甲公司无法提供供货单等凭证证明供货事实;
②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乙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6年,起诉时间为2021年,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以上两问题,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故与公司业务人员进行沟通,查看了双方业务人员之间的沟通记录,如催款情况、设备使用情况等,可以显示,双方就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且甲公司多次催款的事实。另结合合同关于付款条件等的约定,可以确认乙公司确已收货,且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3、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乙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是由于乙公司长期违约,为了更好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甲公司争取到更多利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决定一并向乙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诉讼中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列举,明确计算标准,对逾期付款损失进行了详细计算,使法院采纳了该意见。
4、关于发票问题,甲公司开具发票本属于法定义务,且双方在合同中确实约定了甲公司开具发票后45日内由乙公司支付货款。但是交付票证应当只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附随义务,不能成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另,在沟通案件时,我们已经向甲公司进行确认,发票在乙公司付款的同时即可开具,诉讼中我们也向法官及时陈述了该情况。
5、关于乙公司唯一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由于乙公司长期拖欠款项未付,且为防止后续执行出现风险,考虑将其股东也一并作为被告起诉。结合乙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性质,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是张三,根据法律规定,张三需证明乙公司的财产与其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应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此,本案中将张三列为被告并无不当,且最终因张三无法证明乙公司财产独立于张三自己,法院也支持了甲公司关于张三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44万元;
二、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自2021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4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张三对被告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1、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将合同主要内容(如合同价款、付款节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进行清楚准确的约定;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出卖人而言,应当注意留存由买受人盖章或指定人员签字的收货单,如果已经开具发票,也应当由买受人出具相应的发票签收单。
3、在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出卖人应当及时催要款项或与买受人及时进行对账并由买受人进行确认(盖章或指定人员签字),如存在长期拖延的情况,建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护权利。
4、对于买受人而言,应当关注标的物交付情况,及时进行设备质量的验收,如出卖人未能如期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标的物存在瑕疵、质量问题等,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并发出相关告知函,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关责任。针对质量问题,在无法补救的情况下,买受人也应及时通过诉讼手段维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