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嫌嫌疑人因十年前旧案被捕,兆守律师助其被不起诉
发布时间:
2022-05-25 10:42
案发经过:
2012年7月,韩某、张某等六人计划共同出资开设一家名为“奇幻乐园”的游戏厅,遂找来拥有相关经营经验的马某负责选址、策划、设备安置、出面协调社会关系等工作。
筹备三个月后,游戏厅顺利开业,马某在试营业结束后离开,领取报酬15000元。
2013年1月,公安机关发现该游戏厅内存有大量赌博机,以其涉嫌开设赌场将其依法查处,参与出资的六人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后,案件一直未结,马某当年并未被当作涉案人员追究责任。
2021年,按照公安部指示,该案被重新启动调查,7月,马某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案件主要参与人员之一,之后被依法逮捕并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021年9月,案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马某家属委托本所律师为其辩护,此时,马某已经被羁押两个多月。
辩护经过:
薛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马某了解案件事实之后,多次前往韩城市与主办检察官沟通,并提出应当解除马某羁押状态的律师意见:
虽然马某确实参与了本案“游戏厅”实体的前期筹备,但对出资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是否明知并不能确定,即便明知,亦属于提供帮助的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
其一,马某供述与韩某等人能够相互印证,其系代表韩某等人进行沟通事宜,但未投资分红,仅领取固定报酬,同时,参与游戏厅经营时间较短,且自行离开,犯罪地位明显低于其他同案,应当认定为从犯。
其二,游戏厅内设置赌博机的计划,系出资人方面提出,马某并未参与谋划;同时,由于案发至今时间久远,马某退出时间与游戏厅性质发生变化(即开始涉及赌博)的时间,同案犯之间的口供明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本着存疑证据利益归于嫌疑人的原则,证明马某确实参与犯罪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将其解除羁押也有利于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符合立法精神。
同时,马某在本案案发前并无前科,案发后直至被捕前近十年时间内,也再未涉嫌任何犯罪,到案后供述属实且稳定,在监外候审不会影响案件后期审理,也没有社会危害性。
故此,薛律师基于以上理由,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对马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同时建议检察院对马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会议讨论,最终采纳薛律师意见,对马某做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本人在被羁押四个月(律师介入2个月)后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