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选四保险纠纷涉医疗 迎难而上不言弃 峰回路转领赔偿
发布时间:
2022-05-25 10:17
本案例为郭文瑞律师本人办理真实案例,当事人为化名。本文为郭律师代理案件后的重新回顾分析。
一、案例
2019年2月22日王某通过朋友介绍,在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王某。
2020年8月20日,王某突发四肢抽搐并伴随意识不清,就医诊断为右侧颞叶脑血管畸形,王某经开颅手术后康复。
王某于2020年11月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甲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王某所患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按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免赔条款。
二、诉讼维权
王某想不通他所患右侧颞叶脑血管畸形为先天性疾病。王某确诊时已经26岁,之前从未发生过类似的症状。既然保险公司不赔偿,那么就只能通过诉讼维权。
王某找熟人写了起诉状,立案后法院确定开庭时间2021年4月21日后,王某担心败诉,所以又辗转联系到律师。
三、律师初步分析
与律师见面沟通后,王某向律师介绍了案件事实。律师在查看保险合同条款、病例等资料后,初步判断,王某患病后就医,行开颅手术,符合保险责任理赔条款。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王某所患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
在最初分析上,律师和当事人王某意见一致。既然王某这么多年从未发生脑血管畸形的疾病,保险公司应无法证明王某所患为先天性疾病,而非后天产生。所以,认为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涉案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
四、本案疑难
深入探究本案后,搜索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类似裁判观点时,众多案例显示右侧颞叶脑血管畸形经司法鉴定是先天性疾病。如果司法鉴定结论如此明确,那么本案王某所患疾病应属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应可以拒赔。
解决方案一:免责条款未告知
考虑到王某所患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涉及免责条款,首先考虑保险公司是否将免责条款告知。因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提示并明确告知。保险法司法解释也要求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概念应采取常人所能够理解的方式告知。
经询问王某,王某无法说清是否告知。就本律师所接触的保险公司销售重大疾病保险的业务流程,保险公司应该已经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提示并告知,被保险人也会在回执中签字确定知悉免责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告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本案陷入僵局,最初认为本案并不复杂,突发的疾病怎么能是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认为属于免责条款,应当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现在经过分析,案例显示右侧颞叶脑血管畸形经司法鉴定意见为先天性疾病,那么法院极有可能支持保险公司观点。
解决方案二:案涉疾病未明确告知
在免责条款已告知情况下,律师需要重新寻找本案突破口,即便法院认为本案所患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王某也在免责条款告知的文件中签字,是否有观点支持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经过查找保险合同纠纷中,先天性疾病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的案例,总算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有司法观点认为保险合同对于免责条款只是约定先天性疾病不予赔偿,而什么是先天性疾病,在保险合同中也只是定义为“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了内外环境某些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些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对于案涉先天性疾病,在保险合同中未具体列明,那么做一个普通人,很难获知某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并未告知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则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
五、庭审记录
(一)庭审思路
根据司法观点,律师重新组织庭审思路。首先,举证王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大概率保险公司会承认王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责任,但抗辩属于免责条款。其次,一旦保险公司抗辩免责,则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最后,若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签字确定告知免责事由,则提出案涉疾病并未告知属于先天性疾病。
(二)庭审质证
一审庭审中,保险公司在答辩中,对于案涉疾病的真实性并没有异议,只是认为所患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符合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1.保险公司是否明确告知举证
(1)保险公司举证已告知
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王某所签的回执,有王某的签字,并且经王某确定该文件确实是王某本人所签,回单也载明对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明确告知,本人已知悉。
(2)律师质证案涉疾病未告知
对保险公司该证据,律师质证意见认为回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虽然该文件显示保险公司已经向王某进行过明确告知,但是只涉及到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条款诵读,告知保险合同由如下的免赔条款,其中先天性疾病属于免赔性条款中的一条,但是对于案涉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并未告知。
2.案涉疾病是否为先天性疾病
(1)保险公司举证案涉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
保险公司在一审中为了证明案涉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提供权威的医学书籍,均载明天脑血管畸形属于先天疾病。并且,提交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国际统计分类ICD-10》(以下简称“ICD-10”)中也列名,脑血管畸形属于先天性疾病。
(2)律师质证
律师质证意见:对于书籍和ICD-10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从保险合同出发,保险合同对于先天疾病的定义,仅约定以ICD-10为准,而对于ICD-10这本书具体内容,载明了哪些疾病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且经过法院询问,保险公司也称并未向被保险人提供ICD-10,也没有向被保险人具体说明所患的案涉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那么,即便案涉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并未履行针对案涉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的明确告知义务。
六、法院观点
(一)一审法院支持王某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载明右侧颞叶脑血管畸形属于免赔的范围,保险条款中并无ICD-10中关于先天性畸形等内容的摘抄,ICD-10又属于专业性非常强且不能轻易获得的并轻易能够读懂的书籍,保险公司也未将右侧颞叶脑血管畸形属于先天性的内容告知被保险人,因此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不能推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当然知晓并理解右侧颞叶脑血管畸形属于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并告知右侧颞叶脑血管畸形属于免赔的范围,保险公司抗辩不成立。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
(二)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明确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其未向王某出示ICD-10,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向王某明确告知对该统计分类进行查阅,ICD-10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基础,是投保人决定是否进行投保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出示该投保人不宜获取且极难了解的专业书籍,并清楚告知所载明的免责疾病内容,否则其应承担未充分履行其提示义务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案涉疾病属于免责范围,而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七、办案心得
本案虽然为保险合同纠纷,但案涉疾病涉及专业医学知识,术业有专攻,因为律师不具备医学专业领域知识,在最初案件分析上,律师竟简单认为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案涉疾病为先天性疾病。幸运的是,反复搜索案例,有司法观点认为案涉疾病虽然属于先天性疾病,但对于该疾病,保险公司未告知属于免赔责任,保险公司也应赔偿。法院最终也支持该观点。
针对每一个接受委托的案件,律师应高度重视,不可想当然,庭前需要查找书籍、搜索案例,得到确信司法观点支持,尽心办好委托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