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评选之二|艰难的离婚
发布时间:
2022-05-24 11:28
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更包含着离婚自由,是民法中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的体现。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双方情投意合,办理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自此建立。离婚也一样,双方感情破裂,办理登记,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但若只有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婚姻关系就不能自行解除。有人要问,那离婚自由岂不成了一句空话?这是错误的理解。离婚自由是指夫妻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自由和权利,并非夫妻任何一方都有自行结束婚姻关系的实质性权利。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会影响社会、家庭、子女、财产等很多种社会关系变化。
因此,在遇到只有一方想离婚的情况下,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而法律评价一段婚姻的最主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感情是否破裂。现实中,夫妻二人情感破裂有多种原因,对此《民法典》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情形,作为离婚的条件。但是,是否完全符合了法律规定就必然能够离婚呢?答案是:不一定。
2019年笔者代理过一起离婚案,只能用艰难来形容。基本情况是双方于1996年登记结婚,生了一个儿子。双方婚后常因琐事争吵,男方偶有家暴。更糟糕的是,男方2000年患上精神分裂症,常年服药,经多年治疗不愈,一年后双方分居。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于2014年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接着是15年起诉,被驳回;16年起诉,被驳回;17年起诉,被驳回;18年起诉,被驳回。每年一次,历时五年,女方已身心俱疲。19年找到律师,希望得到帮助。
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最初接触到本案的事实,应当不会做出错误的判断: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分居长达十年、多次起诉离婚且有家暴,多种法定情形叠加,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毫无争议,离婚应无难度。
接受委托后,律师针对以上三个方面收集整理证据,准备好开庭材料。开庭过程并无意外,出乎意料之外的是,判决理由是夫妻有相互扶助义务,要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判决结果:驳回。
法院这个判决结果,让律师很茫然,引发了对法律本身和律师职业的一些思考:法律想干什么?法官为什么这么判?律师能干什么?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个规则,在产生纠纷时有个处理的标准。这个规则和标准,它们本身有时并不涉及价值评判,也不具备解决纠纷的主动功能,法律承受不了更多的东西。而当法官在使用这些规则和标准的时候,则因为介入人的因素,从而产生了价值评判,导致不同的结果。而律师更是基于职业性质的需要,对规则和标准赋予了倾向性的价值需要,而这个价值本质上仍属一种个人的追求,与法官的价值评判并不完成契合,甚至与法律本身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结果就似乎变得不可捉摸,律师的判断也失去了预见性。
那么法官有时候为什么和律师的意见不一致?原因并不在于双方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更多的是对于法律价值评判和选择的不同。法官更注重判决的社会效果,或者说更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要平衡各方的利益,与律师只代表一方利益不同。
而作为律师,则因角色的要求和限制,不可能成为裁判者。我们假设法律与人类对公平的追求是完全一致的,那么律师作为一方的代理人,有自己的立场,就不可能完全实现法律的公平。这似乎是个悖论――依据公平的法律追求不公平的结果。而遗憾的是,如果律师一旦去追求公平的结果,成为公正的执法者,律师的职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现实可能性。既然律师并不能代表公平公正,那么律师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去发表自己的观点,以期法官接受。而观点最终能否被接受,则要由法官的价值评判来决定了。
回到本案,虽然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理由,但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这就是法官对法律进行价值评判的结果。从宏观上看,在一个庞大的、无形但无处不在的体系中,各种力量要通过对抗达到平衡,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律师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