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死亡后亲属权利及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
2022-04-22 14:42
服刑人员虽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但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并未完全被剥夺,与亲属间存在的亲权关系仍然应当受到尊重。
由于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限,离世时亲属并不在场,亲属对死亡原因存有疑虑也是人之常情,加之普通群众对于监所制度并不了解,不幸经历服刑亲属死亡时,悲痛之余也会手足无措,可能产生纠纷。
兆守刑事部近日便处理过类似案件,也有鉴于此,笔者特地将我国法律就服刑人员死亡后的处理规定进行简单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对死因存有疑义的读者妥善处理家属后事。
一、服刑人员死亡后监所常规处理流程
服刑人员死亡后,监狱应当立即通知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会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罪犯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二)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罪犯并进行询问;
(三)对收押、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罪犯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四)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监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戒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五)登记、封存死亡罪犯的遗物;
(六)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七)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监狱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通报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通知死亡罪犯的近亲属。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监狱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监狱。
因此,亲属在接到死亡通知后可以按照上述环节向监所询问死者情况,并作出判断。
二、家属对死因存有疑义时的处理流程
(一)提出疑义
当家属接到监狱通知并询问相关情况后,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对死因存有的疑义,检察机关将会组织调查必要时会进行尸检。
(二)调查及鉴定(尸检)
人民检察院委托其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应当征求死亡罪犯的近亲属的意见;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提出另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监狱、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
监狱或者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书面要求作出调查结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监狱或者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的复议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复议、复核结论通知监狱和死亡罪犯的近亲属。
鉴定费用由组织鉴定的监狱或者人民检察院承担。死亡罪犯的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用由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承担。
罪犯死亡原因确定后,由监狱出具《死亡证明》。
(三)遗体及遗物处理
当人民检察院、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对最终调查结论无异议、疑义的,监狱应当及时火化尸体。尸体火化自死亡原因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
死亡罪犯的近亲属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尸体延长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监狱、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调查结论或者复议、复核结论无异议、疑义的,监狱应当及时火化尸体。对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死亡罪犯的近亲属仍不同意火化尸体的,监狱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火化尸体。
罪犯尸体一般交由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处理。监狱负责办理罪犯尸体火化的相关手续。尸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由监狱支付,与殡仪馆直接结算。
尸体火化前,监狱应当将火化时间、地点通知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并允许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探视。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尸体火化。
尸体火化后,骨灰由死亡罪犯的近亲属在骨灰领取文书上签字后领回。对尸体火化时死亡罪犯的近亲属不在场的,监狱应当通知其领回骨灰;逾期六个月不领回的,由监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死亡罪犯的遗物由其近亲属领回或者由监狱寄回。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接通知后十二个月内不领取或者无法投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最后,服刑人员的近亲属无法参与上述死亡处理活动的,可以书面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代为参与。以上就是服刑人员死亡后的常见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