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查封中介未查询,买房人不知情签合同中介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
2022-04-02 14:31
案例
2021年8月1日,甲经乙中介公司居间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甲向乙公司支付中介费3万元,向丙支付首付款20万元。后丙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甲迫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丙返还首付款、赔偿中介费。诉讼中查明,涉案房屋已于2020年被人民法院查封,且丙一房七卖,已无力返还首付款;乙公司无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其向甲充分告知了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现甲咨询律师,能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吗?
律师评析
第一,《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该条明确中介人具有忠实、尽力以及如实报告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乙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有义务、有能力知晓涉案房屋如果被人民法院查封,则丙不能将涉案房屋转让给甲,甲无法取得交易房屋的所有权,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乙公司应在交易前通过要求丙提供不动产登记簿、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等方式查明涉案房屋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以尽到忠实、尽力之职责。并且乙公司应将其所获知的涉案房屋是否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如实、全部告诉甲,以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中介人违反忠实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两方面:一是丧失报酬请求权,二是承担赔偿责任。中介人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考虑其过错程度和主观恶意。本案中,乙公司应查明涉案房屋是否有查封且应向甲充分告知,但是乙公司未履行该职责,违反了忠实、尽力及报告义务,使甲遭受损失,具有过错。但是,房屋交易这种大宗交易,甲作为买受人,亦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有义务对涉案房屋的权利负担进行审查,其未进行审查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巨额首付款,自身也有相应过错,故乙公司应在丙不能返还房款范围按照一定比例向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公司还应向甲返还中介费用。
判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李彦东诉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二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3066号民事判决:淄博瑞合同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文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淄博瑞合同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有义务对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但其未尽到对涉案房屋进行审查的义务,导致涉案房屋不能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对给张文飞造成的损失,淄博瑞合同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在王洪军返还房款不能的范围内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张文飞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张文飞要求淄博瑞合同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结语
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中应当对业主所提供交易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原件进行核查,并且留存交易房屋不动产登记簿原件,必要之时可通过做笔录的方式向业主询问交易房屋权属情况,并书面告知买受人交易风险,以规避中介公司自身风险,保护交易双方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