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青花椒”,我被告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3-21 11:29
2021年,“商标”二字两度冲上“热搜”,一次涉及“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另一次则涉及“青花椒”。每次出现都让人震惊又诧异,也引起了公众的激烈讨论。那如果因类似侵权案件被诉,该如何应对呢?
我们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与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纠纷为例一起探讨:
案件梳理
2021年9月,万翠堂公司将五阿婆火锅店诉至法院,认为其侵犯了自身所享有的商标权(涉及商标为“青花椒”“青花椒+图形”及“青花椒+图形+砂锅鱼”三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字样的标识。且属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使用位置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与被诉侵权服务相同,均为饭店。将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与涉案三个注册商标相比对,二者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虽字体细微不同,但其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服务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五阿婆火锅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五阿婆火锅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五阿婆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该纠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实,该案二审法院的判决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两个类案的抗辩思路。
一、涉案商标“青花椒”显著性弱,他人使用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权利人。
商标的使用,是为了达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效果。在本案中,五阿婆火锅店所使用的店招全名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其中“邹鱼匠”三个字是五阿婆火锅店经营者邹利勇自有注册商标,用以表示服务来源,而“青花椒”和“鱼火锅”六个字并列、连接使用,大小、字体一致,用以表示所售菜品,并不存在突出使用“青花椒”的情况。并且二审法院指出,“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以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就万翠堂公司所注册的“青花椒”“青花椒+图形”两个商标而言,基于餐饮服务与调味料之间天然的联系,以此为商标,极大降低了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在本案中,五阿婆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本身不是为了识别服务来源,也并不能识别服务来源,更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认为该服务来源于万翠堂公司。
二、被诉侵权人使用“青花椒”属于正当使用。
(一)在一审答辩中,五阿婆火锅店提出“青花椒”属于通用名称(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意图达到正当使用的抗辩效果,为什么没被支持呢?
本案涉及侵犯的是注册在第43类餐饮、住宿等服务的服务商标。那么,该类服务的通用名称应当是餐厅、酒店等,而“青花椒”显然并非该类服务的通用名称,因此,五阿婆火锅店的该项主张不符合《商标法》关于正当使用的规定。
所以,在使用通用名称进行正当使用抗辩时,应当先确定涉诉商标注册于哪个类别,是否为该类别内的通用名称,不能跨类。而举证则可以通过提供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报道、一定地域内或行业内有影响力的评选结果、荣誉、工具书及出版物的介绍等方式进行。
(二)五阿婆火锅店在二审中称:店招上对“青花椒”文字的使用,是对其经营特色菜品的描述,系正当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也认可五阿婆火锅店系正当使用。之所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系正当使用,引用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所规定的第二类情况。五阿婆火锅店在店名中使用“青花椒”三个字与“鱼火锅”结合,向公众完整地表达出其店铺经营的菜品为“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所提供服务或特色菜品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同时,将特色菜品标注在店招中,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在店招或菜单中使用“青花椒”字样,公众习惯性理解为菜品中包含青花椒作为调味料,再结合该案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弱的情况,足以认定系正当使用。
可见,即便同样引用第五十九条,但是“通用名称”在本案中显然文不对题,而使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规定,则可以达到抗辩效果。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条是至关重要的。
除以上抗辩理由外,在类似案件中,是否对涉案商标进行突出使用、行业习惯、地域特点、经营规模等也是考量涉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情节轻重的因素。
律师建议
虽然此案以一审被告胜诉的结果告终,但是,从商标维权案件频发的现状来看(如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内数十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而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起诉,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均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广大经营者在选定商标或定制店招、徽标时,可以先通过网络公示查询权利情况,减少侵权风险。而商标权利人在积极维权的基础上,望能注意维权边界,合法、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