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收藏涉刑指引】买卖“珍贵文物”是否一定构成倒卖
发布时间:
2022-03-21 11:30
引言
我国历史文化久远,各地均有大量文物存世,文物爱好者收藏渠道多样,但也经常有某人因买卖文物获刑的新闻见诸报端,兆守律所地处陕西这一文物大省,专门就文物流通各环节常见涉刑问题简要整理几期文章,希望能给文物爱好者一些指引。
本篇涉及的基础文物知识
文物藏品分“珍贵文物”与“一般文物”,珍贵文物按照历史价值从高到低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三个档次。
本篇涉及的基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也许是因为《解释》在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情形中列明了“倒卖三级文物”“倒卖二级文物”等情况,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或从业人员片面的理解法条,认为只要涉案文物经过鉴定属于“珍贵文物”就构成犯罪。
但是,倒卖文物罪的立法本意就是如此吗?
笔者认为不然,“倒卖文物罪”主条文表述的很明确,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且达到情节严重以上的才需要定罪处罚,《解释》中也很严谨的表述“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可见,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大前提,同时属于“珍贵文物”或者交易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才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文物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文物保护法》在第五十条(【民间收藏文物】章节)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后一款也明确规定,对于上述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包含交易)。
同时,《文物保护法》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的文物类型: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构成“倒卖文物罪”应当严格参考《文物保护法》第50条,第51条的相关规定综合判断涉案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并非所有的“珍贵文物”都是禁止经营的对象,也不是所有的“一般文物”都可以流通。
来源清晰、合法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而对于来源不明,等级未定的文物,兆守律师有如下建议:
一、出土文物绝不能碰
“出土”系广义概念,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相关规定可知,国有文物绝不能买卖,即建国以后“现世”的古代物品,不限于古墓葬中发掘的文物,各种声称“工地”“田地”“河里”“自家院子”挖、捞、捡到“疑似出土”文物,不论文物等级如何,哪怕是一般文物都风险极高,因为如果出卖人所言属实,可能涉嫌犯罪;如果其所言为虚,则有被骗风险。
二、确定文物价值尽量申请“鉴定”,避免私下“询价”
“倒卖文物罪”处罚的是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相关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收购了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但没有出售牟利目的,也不构成该罪(涉嫌销赃等情形的另有罪名),而私下“询价”很可能有“出售”的嫌疑,即便最后查明并脱罪,也会引起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鉴于篇幅限制,其他相关问题本所会另开文章予以解答,读者若有特殊问题,可留言或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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