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
2022-02-09 12:00
王某与田某于201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王某入赘田某家,双方及家长于2018年11月签订了《王某入赘田某家订婚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悔婚,都各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注:男女双方要遵守道德、互相尊重,如男方婚后有不洁、不轨损害家庭和谐等行为,责任自负,女方即有权将其逐出家门,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如女方有以上行为加倍补偿男方损失。”该协议签订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19年4月起诉与田某离婚。2019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离婚。后王某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田某赔偿其损失20万元;诉讼费由田某负担。
经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立案时为合同纠纷,王某与田某签订的《王某入赘田某家订婚协议》系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的目的建立的婚约,案由确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较为适宜。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是基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是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王某以此要求田某承担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与田某签订的《王某入赘田某家订婚协议》系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而建立的婚约。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系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王某依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主张田某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实践中常见的“忠诚协议”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一方应当遵守的忠诚义务的基本要求,如不得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牵手等;二是对方违反义务时的后果,如离婚、赔偿、放弃共同财产相应份额等人身或财产内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热点问题,但并无定论。
《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没有将该问题纳入法律条款中,司法案例中有些法院支持忠诚协议的约定,有些法院则否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可见对此问题确实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即就是肯定说or否定说。
持肯定观点的理由如下:
一、“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相互忠诚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该规定是“忠诚协议”存在的法律依据。
二、“忠诚协议”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三、“忠诚协议”具有合约的性质,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持否定观点的理由如下:
一、“忠诚协议”涉及到对人身权利的约束,人身权是法定的,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设定人身关系,所以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二、《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属于倡导性、宣誓性的条款,并非效力性的强制性条款,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三、法律介入“忠诚协议”可能引发较大的社会风险,会导致法律强制约束力过多的干涉道德问题、情感问题。
虽然现有的裁判案例中也有支持忠诚协议的生效判决,但大多支持的都是较为合理的关于赔偿的约定,这种金钱方面的赔偿作为有过错一方给无过错一方的一种安慰或者是弥补,法院参照忠诚协议作出判决也是合理的。但忠诚协议中往往不仅仅约定有违反忠诚义务一方的赔偿责任,还包括财产分割条款,比如让出轨一方净身出户或者大部分财产归无过错方等等,还有涉及孩子抚养权的条款,如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自愿放弃抚养权并承担高额(远超法定标准)的抚养费等。
笔者认为,若是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自愿放弃抚养权,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这样的约定于法相悖,属无效约定。若约定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承担高额的抚养费,已经超出其个人收入水平,这样会导致有过错方将无法维系正常生活,这显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若忠诚协议中财产约定严重失衡或约定让一方净身出户,一方可能连生存权都无法保障,这显然远远超过了对过错方惩罚的限度。向无过错方赔偿的数额约定过高,法院也不会支持,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赔偿数额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衡量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应为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原则等。若于法相悖,自然不能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
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最好,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也不能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既然这样,夫妻之间是否还有必要签订忠诚协议?
笔者认为,有必要,因为并不是所有纠纷都会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忠诚协议因为涉及到一方出轨等不忠行为,有些人认为这很不光彩,也不愿诉诸法律,只要协议约定基本保障了双方的权利,也可能自愿履行。这就提醒我们,拟订忠诚协议的时候,要注意平衡双方权益,不应惩罚过重,处理财产的约定也应相对公平,这样才有自愿履行的可能性。一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在过错方心存愧疚之际,无过错方应尽快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尽早履行完毕也就不会发生他日再反悔的问题。若过错方不同意履行忠诚协议,案件最终诉至法院,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无过错方的另一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