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导致建设施工相关损失应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
2022-01-21 22:16
自2019年末新冠疫情发生后,该病毒一直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全国各地的生产生活。近日,笔者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疫情有所抬头,为遏制新冠病毒的进一步蔓延,西安自2021年12月22日起,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该措施对于各行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于建筑行业,疫情来临,停工、工期延误、建材价格上涨等势必是建筑企业首先面临的重要问题。那么,受疫情影响,工期延误、停工损失、建材价格上涨,该由谁承担此损失呢?
其实自2019年疫情发生后,对于上述问题,应如何分担损失,全国各地都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仅以笔者所在地陕西省为例,2020年2月14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20〕34号);2020年3月27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复工复产建设项目费用计价的通知》(陕建发[2020]1027号);2021年12月29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298号),三份文件对于上述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一、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应顺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此次西安新冠疫情,系原疫情的延续,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延误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应予以顺延。对于因疫情耽误不能正常生产,应根据逐步复工情况合理计算顺延工期。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期间,施工企业与发包方都应响应国家及政府政策,积极配合做好随时复工的准备,若一方不配合,导致的工期延误,则由责任方承担损失。
二、因疫情防控造成停工的项目,合同中有不可抗力处置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4.7.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的,停工损失费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损失费的计算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中关于停工损失费计算规定执行:
停工损失费的索赔应按发承包双方约定计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下式计算:施工机械停工损失费=仪式天数×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单价×0.4;施工人员仪式损失费=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停工总工日数×基期综合日工资单价;周转性材料停工损失费=停工天数×周转性材料租赁单价/天。上述周转性材料是指,模板及支架、脚手架钢管、扣件等。
四、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
1、合同约定有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若施工期内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出部分按差价应调整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合同约定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全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关于计算方法在这里不再论述,详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关于计算方法在这里不再论述,详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
③、《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21〕94号)规定:
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工期延误期间,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损失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应尊重事实协商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无法预见,但是疫情来临后,如何降低损失显得格外重要。所以建筑企业应密切关注政府的防疫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合理降低损失,共渡行业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