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给公司
发布时间:
2022-01-20 20:04
施工企业为规避员工意外伤害风险,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保险。目的是一旦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够减轻公司损失。但在实际发生施工意外时,多为受伤员工与施工单位先协商赔偿价款,施工单位赔付后,会要求员工转让意外保险金请求权,以便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以弥补损失。
但是,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持《保险金请求权转让通知书》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保险理赔?
甲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员工马某不慎坠落死亡,甲公司向马某近亲属支付赔偿金,马某家属向甲公司出具《保险金请求权转让通知书》,甲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保险金5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甲公司并非保险受益人,保险赔偿金不能转让为由拒绝赔偿。
01、争议焦点
案例中争议焦点: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那么,意外保险请求权的保险金是否能够转让?
02、司法观点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公司向员工或者家属支付的费用并非保险金请求权的对价,不支持意外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原告不适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黄新珍、招远市阜山九曲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19)鲁民终2699号一案中,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主张由其承受被保险人死亡情形下的保险利益,既不利于对弱势群体死亡情形下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及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可能性。”所以,意外保险的请求权不能转让给公司,转让协议无效。
同时,“阜山黄金公司为杨银祥等职工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不能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因此,本案中阜山黄金公司一次性赔偿杨银祥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抚养费等共计65万元,该费用是阜山黄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承担的必要费用,并不能作为转让70万保险金请求权的对价。”意味着,公司赔偿款项仅为工伤赔偿,而非意外保险金的对价,所以,即便签订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该观点从保护受伤员工(被保险人)角度出发,并且考虑发生事故时符合工伤赔偿情况下,员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意外保险赔偿。所以,保险金请求权转让需没有损害员工利益,员工得到合理对价情况下,公司方是适格的保险金请求权人。
根据观点一,案例中虽然甲公司向马某家属赔偿,该金额若仅为赔偿工伤保险,需要公司再向马某家属支付意外保险赔偿金的转让对价,马某家属向公司出具《保险金请求权转让通知书》方合法有效。
观点二:保险事故发生后,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外,受益人将与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公司受让保险金请求权后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无不当。
经查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2021)陕01民终11129号、(2021)陕01民终12715号、(2021)陕01民终8670号、(2020)陕01民终12509号、(2020)陕01民终10341号均认为,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外,受益人将与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受让人有权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03、分析
保险事故发生后,意外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从债权转让和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观点而言,在不存在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意外保险金请求权应是可以转让的,并且,债权转让生效不以受让方支付对价为条件,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时债权即对债务人生效。所以,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家属已经将意外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可以作为保险金的申请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结论
案例中,员工马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坠落死亡,甲公司为马某投保意外保险,现保险事故发生,马某家属是意外保险金的受益人,马某家属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马某家属向甲公司出具《保险金请求权转让通知书》,可以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保险金50万元,甲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诉讼主体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