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堵塞,楼上业主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
2022-01-20 20:04
当你从风景秀丽的南国小镇度假归来,最渴望的一定是阔别已久的房间。满心欢喜地打开房门,一股意料之外的恶臭直接把你熏回了飞机场,作为业主,你仿佛感受到了楼上各层住户满满的恶意,生气的你决定即使烧坏家中的打印机也要将楼上全部住户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某小区业主周某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电话,告知其家中漏水已漏至楼下业主家中。周某急忙与物业人员一同回到家中查看发现,家中地面上全部是污水与垃圾,并且这些污水都是源自于卫生间马桶的反水。周某从物业处了解到,马桶反水是因为楼上住户厕所便纸以及装修所用的水泥、浆粉等垃圾堵塞下水道而导致的。此后,周某请装修人员预估造成的损失约46750元。周某便将楼上31名住户全部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经评估机构评估,周某的财产损失为51700元、装修评估费为5000元,合计56700元。
31名被告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1.已入住的被告不会将水泥、粉浆、卫生用纸等直接倾倒在自家马桶之中,未入住、未装修的住户不会产生使下水道堵塞的垃圾。
2.只有水泥、粉浆等固体物是堵塞下水道的主要物体,不排除是原告自家装修时留存。
3.造成原告下水道堵塞的原因有多种可能,不排除是物业部门未及时清理管道所致。
4.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前后认定的价值不一致,应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案涉下水管道属于每栋楼的公共设施,包括原被告在内的业主不具有对公共设施进行清理、疏通的义务,并且物业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不能证明下水道堵塞是因31名被告所致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也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后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不动产相邻方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对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立即停止损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内下水管道,现各被告均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了各方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判决已入住的业主向原告赔偿装修费及鉴定费损失,各承担1400元。
再审法院:由于本案中,下水管道中堵塞物均为厕所便纸及水泥浆粉,并非是全体业主日常生活使用导致,即本案存在不当使用的直接侵权人,因此所有被告都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原告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由其举证证明系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二审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前提是受害人必须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过错推定原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本案中,原告只能确定侵权人的大致范围,但是对具体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不能明确,因此二审法院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解决争议,本案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原告同样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果正确。(参考(2020)苏民再189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评析
近年来,居民楼、写字楼中漏水、下水道堵塞的情况经常发生,由此而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时有发生。这类纠纷很有可能不能确定实际侵权人,因此此类情况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的不同分别判断。
情况一:当楼上业主均不处于装修状态,所以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并非是因为业主装修而导致的,在此种情况下无法查明是哪一家造成了被侵权人财产损失,也不能排除业主自身原因导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因此不能就此要求其他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楼上所有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734号民事裁定书裁判宗旨可看出,《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限于意思关联共同的主观共同侵权,应以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为必要要件,即事前或者事中有所“沟通”。结合本案,案件中所有楼上的业主很难形成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因此不能适用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而且在没有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部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就违反了公平原则,与立法原义不符。
情况二:当楼上所有业主都处于装修状态,而被侵权人的房屋下水道堵塞是因为装修所产生的废物原料导致的。笔者认为,当楼上所有业主都处于装修状态时,他们均有制造废物原料的可能性,即实施了足以造成被侵权人财产损害的危险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害结果,即使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危险行为人也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但是其已经构成了《民法典》第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除非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行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由楼上全部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情况三:因为开发商管道设计不合理,导致下水道堵塞。对于开发商,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房屋下水管道设计不合理、擅自变更施工图纸设计、施工质量有瑕疵等行为,从而导致下水管道堵塞,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情况四:如果发生堵塞后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及时对损害发生的原因进行排查并维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则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如果物业公司在业主反映后及时检查、维修,且业主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本次损害中存在管理失当的重大过失行为,则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