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特殊分割方式之代位析产诉讼
发布时间:
2021-10-26 15:26
2018年1月1日,甲想要购置房产,乙声称可以帮助甲,以某某厂内部员工的身份,低价购买内部集资所建房屋。甲向乙支付购房款后,乙未能帮甲办成其承诺的事务,之后乙陆续向甲退还15万元,仍有10万元未返还。甲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乙退还甲10万元。
在该判决生效后,甲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陷入执行困境。
此后,甲通过多方打听,获悉乙的妻子丙名下登记有某品牌小汽车一辆以及某某小区住宅一套,且上述财产均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是此案峰回路转,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对乙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析产。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合意,丙愿意对乙10万元的个人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甲的债权得以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诉讼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往往会面临着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陷入难以执行的境地。但是通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可能会发现被执行人共同财产登记在其配偶或其他亲属名下,例如本案中虽然小汽车以及住宅均登记在丙的名下,但是根据《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应属乙与丙夫妻共同财产。虽财产登记在案外人丙名下,申请执行人甲可以主动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破解执行难题。
代位析产诉讼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一种自我救济手段,很多人对此并不熟悉,今天我们就共同来了解一下代位析产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适用条件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案例,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人就生效债权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了执行程序;
2、除该共有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
3、财产共有人未达成分割协议或者未提起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分割。
当上述条件都满足时,申请执行人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债务。
管辖法院
对于代位析产诉讼的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观点认为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有的观点认为应当由执行法院统一行使管辖权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笔者认为,代位析产诉讼本来就是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救济手段,有些财产存在多个共有人,如果机械地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方面可能会造成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所以,代位析产诉讼由执行法院统一管辖,可以优化司法资源,从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也逐渐成为了一种主流做法。
结合本文案例可见,代位析产诉讼是破解执行难题的一种救济手段,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中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提起析产诉讼突破了主体限制,可以由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来提起诉讼。有的夫妻故意通过离婚规避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都归于一方名下,这时债权人就可以考虑使用这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代位析产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文案例可见,代位析产诉讼是破解执行难题的一种救济手段,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中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提起析产诉讼突破了主体限制,可以由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来提起诉讼。有的夫妻故意通过离婚规避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都归于一方名下,这时债权人就可以考虑使用这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代位析产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