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是否分割为子女投保的保单
发布时间:
2021-09-24 15:02
离婚纠纷中,对于财产分割往往成为夫妻双方重要争议焦点,而财产中一旦涉及到保险合同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尤其分割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情形,进一步增加了财产分割的困难。
问题
甲、乙在婚期存续期间为未成年子女丙投保具有储值性质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是甲,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丙,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30万,甲请求分割该份保单现金价值,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分析
(一)夫妻一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夫妻双方子女时,该保险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观点
在(2018)粤01民终781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陈某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为315222.26元,属于对子女的赠与,涉及子女的权益,本案不作处理。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南观点
根据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43条第3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观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属于子女所有,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再分割。
所以,投保人甲为丙投保具有储值性质的人身保险,视为对丙的赠与,在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不予以分割。
(二)投保人退保,保险合同解除,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分割。
根据以上司法观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保单现金价值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观点的前提是,保险合同处于保险有效期。
1. 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例中,离婚时,投保人甲为了分割保单现金价值,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实现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能以投保人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
发生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是甲并非是子女丙离婚后的抚养人。而离婚后与丙共同生活的乙或者丙是否可以投保人甲并未征求乙、丙同意为由,认为甲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乙、丙并非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非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不能阻止投保人甲行使解除权。
故而,投保人甲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退还现金价值给投保人甲,该份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三)为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
乙、丙基于保险合同利益考虑,希望保单继续有效应如何做呢?
根据上文《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但书的规定,当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情况下,投保人解除行为无效。
这就意味着,离婚时,投保人甲为分割保单现金价值,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子女丙可以向投保人甲支付相当于现金价值的款项以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结论
离婚纠纷中,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子女丙投保储值性质的人身保险,保单现金价值30万。在财产分割中:
(一)若保险合同有效存续,甲为子女丙投保的保险,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保单现金价值离婚时不予以分割。
(二)投保人甲退保,保险合同解除,离婚时,甲可以要求分割退保后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甲解除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丙可以向甲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