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可以反悔吗
发布时间:
2021-07-21 16:42
最近接到这样的咨询,“王律师,我们当时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但是对于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属男方还是女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就商量决定把这套房子给孩子,我们离婚协议里就是这么约定的,孩子的抚养权归我,离婚后一直是我和孩子住在这套房子里,现在对方反悔了,想要房子,该怎么办?”。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似乎成了协议离婚时夫妻分割房产的一种折中方案,现实生活中好多人这么做,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这样的约定属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这样的赠与可以撤销吗?
解答以上咨询,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看,要区分房产是否已经过户给子女。
第一种情形:房产已经过户给子女,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里面约定的赠与房产给子女的条款合法有效,从行为上看也已经履行完毕,赠与房产给子女是夫妻双方自愿的,并且赠与已经完成,因此不能再撤销。
第二种情形:如果房产还未过户给子女,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条规定的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以及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限制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多以这样的理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但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是不易撤销的,因为有些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事项,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不能随意撤销。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3054号)唐某与唐某1、杨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被告唐某与被告杨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诉争房屋赠与原告唐某1,现原告亦表示接受赠与,被告唐某、被告杨某与原告唐某1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且该赠与合同并非普通的赠与关系,而是被告唐某与被告杨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事项,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为保障双方子女的权益而作出,属于双方就离婚事项所作整体约定的一部分,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非因法定情形不能随意撤销。即使被告唐某在之后拒绝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唐某1,亦不能视为撤销了该赠与合同。”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2020)陕01民终1249号)李某与李某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2016年李某与李某1之母张某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李某1所有,后依据该离婚协议在民政局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的综合性协议,其中包括对涉案房屋的处分,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通过以上两例生效裁判文书中法院的裁判观点可知,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子女,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也可能会受到限制。实践中,赠与人往往会以各种理由主张撤销赠与,例如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离婚协议中关于诉争房屋的约定处分了他人份额应当认定无效、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等理由,但是大多因为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于以上理由均不予采信。所以,除了法律规定中对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限制,诉讼中的举证问题也使得赠与人撤销赠与难上加难。
所以,签订离婚协议需要慎重,既然已经达成约定,要想反悔可是要大费周折的,赠与容易撤销难。也有的当事人担心房产赠与子女后另一方将来会撤销赠与,那么在签离婚协议时就要熟知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或尽早地寻求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