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机动车,谁有权主张保险理赔?
发布时间:
2021-06-29 14:44
为了满足机动车运营管理需要,有时个人会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挂靠车辆运营正常各方相安无事,一旦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责任保险理赔时,往往纠纷难以处理。究竟是由挂靠人(实际经营人、产权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还是由被挂靠人(名义经营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抑或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可以共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
一、案例
A(挂靠人)出资购买机动车,挂靠于B公司(被挂靠人)从事出租车运营,被挂靠人B在保险人甲处为该车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挂靠人B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一日,挂靠人A驾驶该车撞伤行人C,挂靠人A赔偿行人C损失5万元。赔偿后,挂靠人A向保险人甲主张5万元保险金赔偿,保险人甲却以挂靠人A并非被保险人拒赔。
二、问题
保险人甲拒赔理由是否合理?挂靠人A应如何主张权利?
三、分析
(一)司法观点
被挂靠人为挂靠机动车购买责任保险,被挂靠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挂靠车责任保险纠纷中,是由挂靠人还是被挂靠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赔偿,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1.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被挂靠公司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
(1)理由
因为挂靠人和保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挂靠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应由被挂靠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赔偿。
(2)采取该观点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015年12月28日)第十三条“挂靠车主以被挂靠单位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挂靠车主以本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3)案例分析
根据观点一,案例中应由被挂靠人B作为原告,向保险人甲主张保险金赔偿,挂靠人A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保险人甲赔偿,将被驳回起诉。
2.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被挂靠公司怠于请求赔偿时,挂靠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
(1)理由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被挂靠人向保险人主张赔偿。理由同观点一,保险合同是由被挂靠人与保险人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被挂靠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但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人向受害人赔偿后,被挂靠人往往并不积极向保险人主张赔偿,所以,当被挂靠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挂靠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2)采取该观点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年3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因挂靠等原因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相分离,以登记所有人名义进行了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登记所有人怠于主张权利的,车辆实际所有人有权作为原告对保险人提起诉讼。该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登记所有人为第三人。”
(3)案例分析
案例中首先应由被挂靠人B向保险人甲主张保险金赔偿,只有当被挂靠人B怠于履行保险金请求,挂靠人A才有权向保险人甲主张权利。
3.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挂靠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
(1)理由
在交通事故中,挂靠人驾驶挂靠车辆,是实际侵权人,是实际的被保险人,需要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责任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可以本人名义向保险人主张责任保险赔偿。
(2)采取该观点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1]1号)(2011年1月12日)第二十三条:“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人,并能够证明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对于保险人以挂靠人无保险利益为由要求裁定驳回起诉或拒绝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案例分析
根据观点三,案例中挂靠人A是挂靠机动车实际权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侵权人,有权以本人名义作为原告,向保险人甲主张赔偿保险金5万元。
4.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和挂靠人均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
(1)理由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交通事故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赔偿范围确定后均有权请求保险人向受害第三人直接赔偿。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在实际向受害第三人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赔偿。
(2)采取该观点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80]号)(2017年4月20日)第十条:“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享有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利益,二者在赔偿责任确定后均有权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也可以在其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在赔偿范围内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案例分析
根据观点四,挂靠人A和被挂靠人B均有权请求保险人向受害第三人C赔偿,挂靠人A实际承担赔偿5万元医药费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保险人甲主张保险金赔偿。
(二)笔者认同观点四,被挂靠人和挂靠人均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
(1)挂靠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需向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具有责任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挂靠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挂靠人依法需向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被挂靠人对挂靠机动车具有责任保险利益。
挂靠人是实际产权人,是保险事故的实际侵权人,同样需向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挂靠人也具备责任保险利益。
(3)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可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向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具有责任保险利益,所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机动车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赔偿责任确定后均有权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也可以在其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在赔偿范围内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四、总结
挂靠车辆出现责任保险纠纷,应由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司法观点众说纷纭。但理论上分析,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有权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尤其在赔偿责任确定后,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既可以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也可以在其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在赔偿范围内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