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
发布时间:
2021-06-25 14:35
在影视剧作品中,经常出现制片人、制片单位、出品人、编剧、导演、投资方等各种署名方式,不免让人看得云里雾里,那么有这么多署名,究竟谁是著作权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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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原《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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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一般而言,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投资人。但因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作出明确,因此,实务中对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不能仅凭署名断定。
事实上,在影视剧行业中,也存在一个类似的名称“制片人”,但这里的“制片人”和上述法律规定里的制片者、制作者并非当然是同一主体。制片者、制作者系法律意义上的用语,是指对影视剧作品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制片人系影视剧行业中的用语,主体可能是负责整个影片的总策划人、负责摄制生产以及资金融资的人、专业技术上负责整个影视剧项目的制作人、影视剧投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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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1、为防范法律风险,在现有的法规体系下,建议影视剧的投资人在实际投资前,与各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如有条件,投资人应在影视剧中明确署名确认自己的著作权,如版权声明、本片/剧著作权由某某投资单位享有、版权所有某某投资单位等。
2、投资人应取得编剧及影视剧作品上显示的所有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等的授权文件,以证明其合法享有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
3、在影视作品完成以后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进行著作权登记,以此作为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