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权——制约与保护共存
发布时间:
2021-06-15 17:06
何为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即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享有的,请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分红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予以剥夺或限制。
股东分红权如何约定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注意此处为“实缴”并非“认缴”。例外情况下,《公司法》仍然赋予了各股东之间通过章程作出例外约定的权利。
股东分红权如何实现
第一,公司在财务上确实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已依法提取公积金,是公司分配利润的前置性条件。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5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由上述规定可知,公司在财务上确实具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已依法提取公积金,是公司分配利润的前置性条件。在具体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一般应举证证明公司确实具有可分配的利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刘宏与被申请人武威新发汽车市场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2015)甘民申字第580号]认为,“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依法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的权利,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对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规定行使盈余分配请求权。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为由提起诉讼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起诉证据并阐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即起诉时的证据材料能反映公司经营期间存在着实施过利润分配,但其未获得相应收益的事实,或者存在着公司虽未进行分配,但确有相应的利润收入且符合规定的分配条件,应当进行分配的情形。
第二,是否对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由公司根据其经营状况自行决定,法律一般并不进行强制性干预。
《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可以看出,法律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决议不分红的情形下,只赋予了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金隆国际有限公司与无锡百和织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2010)苏商外终字第0015号]认为,《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只是对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并非强制公司必须对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即是否对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由公司根据其经营状况自行决定,法律一般并不进行强制性干预。股东如果不服公司该项“不分红决议”,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第三,没有股东会决议原则上不分配利润,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上述规定主要阐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没有形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原则上不分配利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黄劲松与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2016)皖民终760号]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股东基于投资关系取得公司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多项条件。在股东会就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之前,股东并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继而不具有相应的诉权;另一方面,如果某些股东滥用股东会表决权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且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其他股东可以直接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分配利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此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等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第二,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该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的;第三,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的;第四,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情况。
综上所述,法律对股东分红权既有约束,又有保护。公司股东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有效实现自身分红权,避免浪费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