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数据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6-08 11:24
数据来源及说明:
(1)数据来源:“无讼网”https://www.itslaw.com/
(2)案由:劳动争议案件
(3)地域:西安市
(4)审级:二审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布在“无讼网”的2020年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为217份,其中判决161份,裁定56份。 现兆守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团队就其中的典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
一、根据一审法院的不同进行分类
217份裁判文书中,一审在雁塔区人民法院的75份,碑林区人民法院17份,莲湖区人民法院28份,未央区人民法院36份,鄠邑区人民法院7份,长安区人民法院17份,新城区人民法院15份,灞桥区人民法院6份,高陵区人民法院2份,临潼区人民法院3份,阎良区人民法院1份,周至县人民法院10份。
二、根据上诉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笔者所统计的判决中,用人单位上诉的有97份,占比44.70%,劳动者上诉的有100份,占比46.08%,双方均上诉的有20份,占比9.22%。
可见,在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各方的冲突较为明显,特别是劳动者方面。通过笔者2019年、2020年两年的数据统计,在一审判决之后,均有60%左右的劳动者仍会通过二审程序表达诉求、解决争议。
三、根据案件争议内容进行分类
就案件争议内容来看,因一份判决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故笔者综合217份裁判,就争议焦点的分类归纳如下: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包括出勤工资、提成、年终奖、产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67个,支付加班费(包括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28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63个,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21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39个,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的15个,因其他保险待遇产生纠纷的25个,劳动关系确认案件27个,要求支付高温补贴、降温补贴等费用的7个,其他类型劳动纠纷40个。
上述其他类型劳动纠纷主要包括:
(1)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押金或垫付费用;
(4)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退还进场费用、发展基金等;
(5)劳动者通过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纳了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后,要求单位退还代垫费用。
四、根据案件裁判结果分类
从裁判结果来看,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判文书有123份,占比56.68%,改判或部分改判的60份,占比27.64%,发回重审的9份,占比4.15%,撤回上诉的25份,占比11.52%。
可见,经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比重最大,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较其他民事案件而言,大多琐碎但不复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问题经仲裁裁决、一审审理后,双方均已充分举证,多数在一审中已查明案件事实,故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较大。
五、几类典型案件裁判观点分析
1、因劳动者未达成约定的销售业绩,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发展基金(进场费)等,是否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陕01民终6474号、(2020)陕01民终9802号)
答:可以支持。为激励劳动者更好地完成销售任务,提高销售业绩,实现双赢,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在入职之初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达到一定销售额,单位将向劳动者发放一定数额的发展基金(进场费)等,该费用可提前预支。关于发展基金(进场费)的返还,主要看双方的约定,若劳动者单方违反劳动合同或其他销售培养协议的约定,未达到相应的业绩,并中途离职时,其已提前支取的发展基金(进场费)等,应该予以退还。
律师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销售协议后,在享受多劳多得的报酬权利时,也需谨慎履行业绩达标的义务,否则将面临返还其提前预支的报酬的风险。
2、劳动者离职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未约定单位在竞业禁止期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时,该《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参考案例:(2020)陕01民终745号 )
答:有效。《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了竞业禁止的期限,虽未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但不影响协议效力。劳动者在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后,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若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并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长期“两不找”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缴纳社保?(参考案例:(2020)陕01民终4840号 )
答:不能。长期“两不找”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甚至几十年没有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未给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虽主张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因此,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此时,劳动者向单位主张支付报酬或缴纳社保将不能被支持。
律师建议:就用人单位而言,对于此类员工,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及时采取通知上岗或解除劳动关系等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4、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养老待遇,是否可要求单位承担养老待遇损失?
答:此种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常见且复杂,视情况而定。
第一,支持用人单位承担养老损失的裁判观点:
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客观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不能补办;劳动者不能正常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支持养老损失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赔偿数额及支付方式:
a一次性支付。将劳动者的损失范围确定为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即截止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可预期的单位应缴而未缴部分;
参考案例:(2020)陕04民再3号(咸阳中院)
裁判观点:本案中,被告公司本应从2005年8月开始为劳动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至劳动者2017年12月底离开单位时止,被告应为其缴纳12年5个月的养老保险。本院参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将劳动者的损失范围确定为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即截止王恒利离开用人单位时可预期的单位应缴而未缴部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0%缴纳,《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因原、被告均未能提供相关工资情况,原告请求按照咸阳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
b按月支付。①自劳动者退休之日至死亡止,按当地全日制最低工资的70%为标准支付。
参考案例:(2018)陕01民终12877号(为全面说明养老损失的计算问题,故在此引用2018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判观点:因劳动者退休后每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确界定,且本案中单位未提供合理的计算方法,一审法院依照西安市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的70%为标准,判令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退休金,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但一审在判决主文中未对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的截止日期作出明确表述,本院将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完善(即自2018年10月起按月向李某某发放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至李某某死亡时止)。
②自劳动者退休之日至死亡止,参考劳动者在退休前月工资的75%标准进行支付。
参考案例:(2020)陕01民终13596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现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客观上无法补办养老等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不能正常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单位应承担因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至劳动者死亡止,该方式并无不妥。关于赔偿标准问题,一审法院判决单位按照同期西安市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60%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由于该标准不明确,将有可能导致判决内容无法执行,故本院依法应予纠正。因劳动者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受其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难以精准界定,结合劳动者亦未承担相应社保费用的实际情况,对于劳动者所主张的按其在职时月工资2420元的75%即1815元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数额较为适当,依法应予支持。
第二,不支持用人单位承担养老损失的裁判观点:
a劳动者截止退休时,不满足《社会保险法》关于缴纳十五年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规定年限;
b劳动者起诉时,后续养老损失并未实际产生。
参考案例:(2020)陕01民终11279号
裁判规则:劳动者主张的社保损失期间为64岁至75岁,该损失尚未发生,且劳动者入职时距退休年龄不足半年,后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尚不足《社会保险法》关于缴纳十五年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规定年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劳动者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c无证据证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保险待遇;
参考案例:(2020)陕0113民初7944号
裁判规则:本案中,劳动者并未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社会保险的证据材料,在此情形下,直接就社保待遇损失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故应驳回劳动者社保待遇损失的起诉。劳动者可待完善证据材料后另循法律途径处理。
d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参考案例:(2020)陕01民终6954号
裁判规则: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在劳动者工作期间,单位已为其开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现劳动者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已享受相应的养老及医保待遇,故劳动者所主张的损失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劳动者上诉称单位因不缴、少缴、迟缴社保费造成其退休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劳动者的起诉,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待遇,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越来越突出。通过上述案例可知,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即便支持养老待遇损失,那么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仍然没有统一标准。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年限、地区平均工资等来判定劳动者的养老待遇损失。因此,为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纠纷,建议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作为劳动者,在发现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保的情形时,应及时沟通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离职原因均无法举证时,如何处理?(参考案例:(2020)陕01民终14166号)
答:在双方均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时,且劳动者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一般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不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均应保存关于离职原因的证据。就用人单位而言,若系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务必填写离职单并载明离职原因,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或协商一致解除的法律后果。对劳动者而言,不论系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还是自己单方解除,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才能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笔者近几年总结的案例可以看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剧增,从而要求在用工过程中,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若任何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