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外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
2021-06-03 09:33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外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在具体实施中,虽然有部分省、市做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也不尽一致,所以这一问题在实务中一直并无定论。例如:
1、《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诊治时,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目录),超过目录范围的药品和诊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抢救危重工伤职工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科室主任签批后使用,定点医疗机构须于使用之日起3日内填报《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项目(药品)审批表》,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同意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审批材料存档备查。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由三等甲级市级转诊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项目(药品)审批表》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论证,经批准后使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未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2、《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政策问答:四、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关于该问题,各地处理的原则基本为:超过报销目录范围的药品和诊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除外;超过报销目录范围的药品和诊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承担,且是谁签字谁承担。
显然,这些规定只是排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但对于由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承担的问题并不明确,且实践中,工伤职工为了获得更好的治疗,即使单位不同意,肯定也有意愿使用超出报销目录范围的药品和诊疗,上述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有失公允,因为毕竟是因工受伤,并非自身疾病。
近几年,随着劳动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意识的提升、司法机关对劳动者的权益的日益重视,实践中,司法机关更加倾向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责任。
如“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陕西旬阳大地复肥有限公司与安康市人民医院,梁延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书【(2019)陕09民终1008号】”明确指出,工伤赔偿责任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因此造成劳动者全部损失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可知,分散风险不等同于免除责任,在工伤保险基金不能分散风险和责任范围内,仍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较公平。
如陆轮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与杨元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元伟受工伤且因工致残程度七级,在后续的治疗过程中,杨元伟因病情需要在未经陆轮公司的许可下,独自许可医疗机构使用非工伤保险“三目录”的物品。后双方就该部分费用应当由谁承担,起诉至法院。在该案的再审裁定书[(2020)沪民申1055号]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出:“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置,虽然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然而在治疗过程中,对于病情、治疗方式等均无法预见和控制;对于本案系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部分,陆轮公司虽未签字同意采取相应治疗措施,但未对此提出异议,亦无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发生系明显超出诊疗必要限度所致,故用人单位陆轮公司仍应当承担因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并无不当。”在该案件中,依据《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法确定应当由谁承担该部分药品的费用。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于保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的目的,仍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用人风险和保障劳动者能够受到赔偿,并非是将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的义务转移至社保经办机构。因此当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赔偿时,应由该责任的主体去赔偿劳动者,即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