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治疗期间住院护理费应当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
2021-05-24 12:55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的诉求,因《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一般没有争议。但对于停工留薪期外因康复治疗住院产生的护理费用如何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在此类纠纷中,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在停工留薪期外已经支付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三级生活护理费为由抗辩,认为不应当再支付工伤职工。本文想就此问题加以探讨:
一、康复治疗期间护理费的定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的“工伤康复的费用”是否包含护理费,并不明确。但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笔者认为,康复治疗应等同于“仍需治疗”,这是因为康复治疗也是工伤职工为了恢复正常的肢体功能而必须进行的一种治疗手段,其与一般工伤治疗时间及性质虽有不同,但目的与作用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更好地康复。故应将康复治疗住院期间护理费定性为工伤治疗住院护理费。
在“姜洪波诉蛟河市天林石材有限公司蛟河市龙凤林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吉0281民初2150号】”、“沈忠梁与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2072民初1789号】”案件中,人民法院都支持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间外的住院护理费用。因此,康复治疗期间无论是否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专人护理,那么工伤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追索康复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二、康复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同时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法院往往会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治疗(或康复期间)期间的护理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或康复治疗)期间护理费往往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进行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例如在“刘清秀与东莞市合美动漫模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1971民初30653号】”中,关于护理费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住院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间,且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原告住院期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由他人护理,故被告应按照东莞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454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住院370天期间的护理费370天÷30天/月×4454元/月=54932.67元。由于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45300元,低于本院统计的金额,故本院认定,被告实际应向原告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45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