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向代驾人追偿车辆损失
发布时间:
2021-03-17 15:50
在日常生活中,车辆所有人为避免酒驾,会寻求代驾人驾驶车辆,代驾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保险赔偿之后,有时会向代驾人追偿,代驾人则会抗辩其也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追偿。保险公司是否可向代驾人追偿车辆损失?代驾人是否为被保险人?司法实践如何裁判?具体说明如下。
一、案例
车辆所有权人A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因A饮酒委托乙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乙代驾人员工B因过失造成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甲保险公司赔偿A车辆损失后,向乙代驾人代位求偿。
争议焦点:乙代驾人是否属于车辆损失保险被保险人,甲保险公司是否可向乙代驾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驾人抗辩:代驾人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无权向代驾人主张代位求偿权。
二、案例分析
(一)司法观点
第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十大金融案件之一甲保险公司诉丙代驾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自第537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536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虽然车损险合同约定,车主、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该条约定并不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可以成为车损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丙代驾人不属于车损险中所指的被保险人,所以保险人有权向其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之一吴春田、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一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383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系王某基于其对涉案车辆即保险标的投保而享有的经济利益,代驾人显然不具有该经济利益,即不具有涉案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因此不能取得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代驾人并非讼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小结:以上案例确立了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有权向代驾人行使法定代位求偿权的裁判规则。
(二)学者观点
1. 台湾地区学者叶启洲认为:
在汽车综合损失险(类似国内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中,保险人所承保的是汽车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权对于被保险车辆所享有的保险利益,此一利益存在于被保险汽车本身而非使用汽车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论被保险车辆系由何人驾驶,此一所有权保险利益均仍属被保险车辆的所有权人并不会许可他人使用汽车而扩大或转移给他人,从而经许可而驾驶汽车之人因不具有汽车综合损失险之保险利益,自无成为该险种的附加被保险人的可能。(《保险法》,元照出版社,2019年3月第6版,第331页)
2. 台湾地区学者江朝国认为:
汽车综合损失保险与盗抢险,此险种之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对该车之“所有权”,该车毁损、丧失是为被保险人所有权之损害。换言之,若非所有人,既无此保险利益。所以不论第三人有无被列名为附加被保险人,只要其无所有权之保险利益就不可能成为被保险人之一,是以如汽车综合损失保险与盗抢险之无所有权附加被保险人造成损害时,实际上就是第三人造成损害,保险人自得于给付保险金后,向该可归责的第三人代位请求。(《保险法逐条释义第2卷保险契约》,元照出版社,2018年2月第2版,第236-237页)
(三)笔者观点
笔者也认为代驾人具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利益,不具备车辆损失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在车辆损失赔偿范围内向代驾人主张代位求偿权。
代驾人主张其是附加被保险人,是被保险人允许驾驶被保险车辆的。依据保险人不可向被保险人主张代位求偿权的原则,保险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不能向代驾人主张代位求偿权。
但是,代驾人主张代驾人也是附加被保险人这一点,其实混淆了机动车保险中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不同。
1. 附加被保险人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的概念,车辆损失保险中不存在附加被保险人。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范畴,分散的是被保险人驾驶被保险车辆依法向第三人赔偿的风险。所以,驾驶人可能为所有权人,也可能为机动车所有人因雇佣、借用、租赁等原因允许驾驶被保险车辆的人员,为分散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依法向第三人赔偿的责任风险,所以,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不仅包括所有权人即记名被保险人,还包括附加被保险人(或称为不记名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或记名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
2. 机动车责任保险中,代驾人是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向代驾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对于机动车责任保险而言,因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既包括记名的被保险人也包括被保险人允许驾驶的驾驶人,即代驾人,所以发生机动车责任保险事故范围内,即因代驾人的过失造成被保险人车辆对于第三人造成损害,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此时,代驾人是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向代驾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3. 机动车损失保险中,代驾人不具备被保险人车辆的所有权,不具备保险利益。
机动车损失保险中,被保险人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车辆所有权人对于被保险车辆具有所有权而具有保险利益,一旦被保险车辆发生损害,被保险人的财产会受到损害,而代驾人对于被保险车辆不具有所有权,被保险车辆损害并不会导致代驾人既有财产损害,代驾人对于被保险车辆并不具有既有保险利益,故代驾人不是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被保险人。虽然代驾人经被保险人同意驾驶被保险车辆,但代驾人对于车辆不具有所有权,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属于被保险人。
4. 对于被保险车辆的损害,实际侵权代驾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向代驾人追偿。
因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车辆损失保险,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除属于免除责任的,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当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之后,被保险人可向实际侵权人主张的损失赔偿权利,法定转让给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向实际侵权的代驾人主张赔偿。
所以,案例中,因乙代驾人过失侵害A所有车辆,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后可以向乙主张代位求偿权。
四、建议
代驾人面临的风险是,因代驾人的过失导致被保险车辆受到损害,代驾人需要对所有权人进行赔偿,代驾人此时具有责任保险利益。所以代驾人可投保责任保险,以分散在提供代驾服务中,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向被保险人赔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