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咋操作,被除名股东能说“不”吗?
发布时间:
2021-03-15 14:46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纠纷的案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常见。如果某股东未履行其对公司应履行的出资义务,或者其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这种情况下仍容忍其留在公司内部,既对其他股东不公,也对公司无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便产生了股东除名制度。但股东除名不但关涉股东根本权利,也关涉公司未来能否平稳运行,因此需要对除名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根本问题予以厘清。
遗憾的是,股东除名制度,涉及的法律规定却仅有《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根本不足以解决现实纠纷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例如:大股东抽逃出资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小股东要如何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大股东除名?大股东在前述股东会决议中,是否有表决权?
上述问题是现实中股东除名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可简单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却难以解决。那么实务中,针对上述两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小股东要如何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大股东除名?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除名时,被除名股东需要满足两个实质条件,一个程序要件。实质条件即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出资期限届满,经催告后,仍不出资。抽逃出资则要求抽逃的是全部出资,而非部分出资。程序要件则指的是要召开股东会,且股东会作出的除名决议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
实质条件好审查,重点在于程序要件需合法,只有均符合要求,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召开股东会的程序具体包括:由召集人依法召集;按规定期限,将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等提前并有效通知各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东依法表决,并签署决议。如果程序存在瑕疵,会导致决议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因此,在股东除名诉讼中,应充分关注、准备和审查与上述事项有关的证据,以便对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作出判断。
股东会决议合法不仅要求召集程序合法,更要求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这就不得不提表决权,股东除名的股东会决议中,表决权最低达到什么比例才算是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呢?该除名决议的重要性能否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同呢?因此需要过半数通过还是三分之二以上?
我们认为,股东除名将涉及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且除名后将直接导致公司注册资本降低,需要减资,因此该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那么问题又来了,在除名的股东会决议中,被除名的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
这点法律并无相关规定,但实践中,这样的问题终会涉及,因此也有案例可以参考。
例如在上海中院作出的(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判决书中便对此有论述。“《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这一观点值得借鉴,因为只有这样,股东除名制度才具有可操作性,小股东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否则就存在大股东一手操控股东会,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出现。
需要提醒的是,将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后,需要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而不能仅仅除名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