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发布时间:
2020-12-09 14:34
“假离婚”不是法律术语,因为它不是某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概念,“假离婚”指的就是假意离婚,婚姻双方当事人为了一定的目的,约定暂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等达到既定目的之后再复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人们假离婚的目的有很多,比如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多获得拆迁补偿等等,夫妻双方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达到自己的一些目的,但是这样做存在很大的风险。实践中不乏这种为了经济利益假离婚最终真分手的案例,那“假离婚”可能会存在哪些风险呢?我们就来说一说那些假戏真做的离婚案件,摊牌后双方诉争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离婚行为是否有效,一方可否主张假离婚无效?
从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即便是假离婚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且持离婚协议及相关证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管真实目的为何,在实施离婚行为时,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双方取得《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不论当事人作出离婚决定的背景如何,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这一行为是有效的。
二、“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通过检索法院近几年的裁判案例,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所谓的“假离婚”就是真离婚,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既然明白协议内容以及签订协议将导致的后果,那就应该有基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自己即使是在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法律文件上签字,也应当视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所以不论当事人是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还是为了其他经济利益考虑,双方离婚的合意是真实的,签订协议是自愿的,离婚协议就是有效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离婚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不得随意撤销。
第二,“假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
从以往的生效判决看,只有个别法院从双方的离婚态度、双方离婚后的生活状态、夫妻财产状况和来源等各方面因素考量,最终认定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支持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而将共同财产重新进行了分割。这种情况很少见,因为法官无法从离婚协议的签署得知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的真实财产分割意思,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条款是否有悖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很难查证。在“假离婚”案例当中,大多都是一方净身出户,另一方几乎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这样但是也不能以公平原则来评判离婚协议一定不是净身出户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离婚协议是基于身份关系签订的,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再者也不能直接认定,获得财产的一方对净身出户的一方进行了胁迫,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关于胁迫的问题实践中又很难举证。所以,大多数案例中法院都会维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第一种观点也就成了主流观点。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该规定,撤销离婚协议必须满足以上法定情形才可以。
三、“假离婚”时协议中约定一方不用支付孩子抚养费,真的可以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吗?
不论是基于一定目的“假离婚”还是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如果在协议里约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承担孩子抚养费,那么都不影响将来孩子根据实际需求向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主张抚养费。也就是说,孩子的抚养费的数额以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等需要为衡量因素,子女可以随时主张抚养费,随时变更抚养费数额,不受离婚协议的约束,这也属于对于未成年的特别保护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孩子抚养费,法院可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再结合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第二个问题。当事人邓森,因双方和孩子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改变原来对孩子抚养费部分的判决。我们同意你院的下述意见:即‘邓森所提不是基于对原判不服的申诉,而是依据新情况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可由你院发交基层法院作新案处理。此复”
四、离婚后所购房产的归属问题?
1、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已经协议约定或判决归一方所有,复婚后仍然归一方所有,不因复婚自然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不论是基于什么目的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将原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将财产归属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经过一段时间又复婚,曾经分归一方所有的这些财产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复婚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2、夫妻在离婚后复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如果在复婚前已经取得产权证书的,应为一方个人所有。如果在离婚后复婚前这段时间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复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可以补偿给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原则上,离婚以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大多“假离婚”案例中,夫妻都是离婚不离家的状态,也就是夫妻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在一起,法院在认定离婚后所购房产的归属时也会考虑以下几个要素:购房时双方的关系,生活状态,购房出资情况,出资份额和出资来源,购房约定以及房屋归属约定等,综合以上因素,离婚后购买的房屋也有可能因为同居造成双方经济混同的状态而导致法院判令房屋为男女双方共有。
五、关于债务方面的问题
案例讨论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李某某与郑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9月22日登记离婚。郭某某系郑某某之母,李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向郭某某借款人民币1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庭审中李某某认可借条是其本人书写,并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该借款系其与郑某某为购买住房需要而向郭某某借款,并且该借条是应郑某某要求写的,系其与郑某某之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向郭某某出具的借条,系李某某自行书写。对于李某某主张借条是应郑某某要求书写的问题,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其所书写文字的实质内容且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且李某某认可涉案125万元系向郭某某的借款,只是答辩主张该借款系其与郑某某的共同借款,而非李某某的个人借款。最终认定郭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判令李某某向郭某某还款。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夫妻俩为了买房而假离婚,丈夫要求妻子向自己的母亲出具借条,妻子便照做了,结果最后假戏真做,不仅家庭破裂了,婆婆还起诉儿媳还钱,儿媳有口难辩。通过这个案例给所有萌生假离婚念头的人一个警示,此案是个民间借贷纠纷案,除此之外假离婚引起的纠纷案还有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析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等,非常多,这其中确实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
为了提高大家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更多的人卷入无休止的诉争中,作为专业律师想给大家几点建议:
1、没有假离婚,只要到民政局登记了,夫妻婚姻关系即解除,双方不再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告诫大家勿贪小利否则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
2、签离婚协议要慎重,权利一旦放弃有可能再也无法主张了。
3、签署各类文件都应想到后果,尤其是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各种文件,一旦签字就会变成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都会爆炸。
4、所有往来账目银行流水,尽量以自己名义进行,保留银行流水凭证,若确需走其他亲属账户,也要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事情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