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
2020-11-10 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不是此后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用该法呢?
谈到法律的施行,就无法回避一个问题——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为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与“施行”含义相同)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则不具溯及力。
旧法废止,新法实施所产生的衔接问题非常重要。现以虚拟继承纠纷为例,谈一下笔者对《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继承法》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1260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
1、某甲2018年1月5日,立公证遗嘱将其财产指定子甲1继承。2019年1月5日,立自书遗嘱将其财产指定子甲2继承。其后丧失行为能力,并于2021年2月2日去世,继承人于2021年2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某甲死亡及继承人提起诉讼时间均为《民法典》施行之后,那么,某甲的遗产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依据其自书遗嘱进行继承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某甲所立公证遗嘱及自书遗嘱的法律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无论其在《民法典》颁布后是否丧失行为能力,也不论其死亡时间及继承人提起诉讼的时间,该案的裁判依据均应为某甲行为做出时即立遗嘱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故本案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认定依据公证遗嘱进行继承。
2、某甲2018年1月5日,立公证遗嘱将其财产指定子甲1继承。2021年1月5日,立自书遗嘱将其财产指定子甲2继承。其后丧失行为能力,并于2021年2月2日去世,继承人于2021年2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与案例1有所不同,某甲自书遗嘱所立时间为《民法典》施行后,因此该案的处理应适用《民法典》,即认定依据自书遗嘱进行继承。
法不溯及既往并非仅为法理概念,《立法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施行并不意味着其适用所有案件,法律废止也不意味着不再作为裁判依据。在处理个案时,应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当刻有效的法律进行裁判。同时,未审结案件也不应因一、二审横跨新、旧法律,而引起法律适用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