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定代表人交易,这些要点你get到了吗?
发布时间:
2020-10-29 17:40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个较为特殊的存在,原则上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但现实中,并不是每个法定代表人都能够兢兢业业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严格按照公司对其权利的限制为或者不为某些行为。这个时候,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交易中,存在一些不当行为,作为与其交易的相对人,需要注意些什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这里需要区分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的是何种交易。
一般情况下,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其签字和公司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也就是说,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也应由公司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超越了权限,否则,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对公司仍发生效力。
但对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相对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则有不同的规定。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合同效力如何将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目的能否达成。
也就是对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的担保合同,不仅需要考虑《民法典》的一般规定,还需要考虑《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如果订立合同时相对人是善意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目的达成,反之,合同无效,相对人目的落空。
那么,相对人需要做什么,才能被认定为善意?达到预期目的呢?
1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外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需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如果是对外担保的情形,此时相对人需要做三件事,第一,看是否有决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均可)。第二,如果有决议,则看决议是否适格(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看决议是否真实。
如果相对人已经尽到了上述义务,则推定其为善意相对人。
2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对内担保。
如果是对内担保的情形,此时相对人也要做上述三件事,但稍有区别。第一,看是否有决议(决议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第二,如果有决议,则看决议是否适格(要求排除被担保股东外,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三,看决议是否真实。
如果相对人已经做到了上述这些,哪怕公司以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提出抗辩,也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相对人善意的认定。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