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到底怎么发?
发布时间:
2020-09-04 16:25
病假工资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医疗期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资。笔者现对陕西省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进行梳理。
一、现行有效关于病假工资的主要规定: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起实施)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按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其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实际工作年限十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100%;
4、《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目前我省对于病假工资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依据《通知》的规定,按员工工作年限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代表案例:王月玲与西安市灞桥区安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18)陕01民终8388号。
第二种: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代表案例:西安创业水务公司与祝育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案。
案号:(2013)陕民二申字第01011号。
该裁定书载明“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于2013年11月18日回函马俊驷,称:“《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原则上有效,与《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不一致的,以《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为准。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回函精神,本案二审法院判决西安创业水务有限公司按照95%的标准支付祝育2010年11月份病假工资的裁判结果,仅适用于本案,并不对其他案件产生约束性法律后果及指导性作用。”
三、笔者观点: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较《通知》而言效力等级更高,且从具体内容来看,其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规定,对《通知》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即将计算依据由本人工资变为合同工资,二者之间在某种情况下将会出现冲突。举例说明:某人工作年限3年,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5000元,其每月都请事假,故本人实际工资不足5000元,在此种情况下,如适用《通知》的规定,则病假工资将低于《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标准。因此,在计算病假工资时,应直接适用《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不再考虑职工的工作年限。
无独有偶,浙江省也存在文件并存的问题,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的问题。
代表案例:冉启泽、苍南县洪亮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0)浙03民终1559号。
虽然以工作年限长短及本人工资而非合同工资确定病假工资标准更为合理,且其他省份也多采取此种方式计算病假工资,也无论我省现行规定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但在《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未进行修订前,病假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7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进行支付。另外,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企业内部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高于前述标准的,则依据约定和规定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
由于《通知》与《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进而导致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时因援引不同文件而出现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故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对该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希望人民法院能够统一裁判规则,做到同案同判。